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日15时,杨某甲及家属七人至某景区租赁三条皮划艇游玩,杨某甲及其子杨某乙同乘一条艇,杨某甲之女杨某丙代签了《水上运动免责书》。同日17时左右,杨某甲、杨某乙在返航时落水,某旅游公司管理人员将二人救护上岸。后杨某甲被送至医院就诊。
责任认定与处理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甲在景区乘划皮划艇,某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现杨某甲主张因景区机动船从旁经过时造出的波浪将其所乘的皮划艇掀翻,并提交了救援部分的监控视频予以证明,某旅游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对同一水域、同时间段仅提供救援部分的监控录像而不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亦未能作出合理而令人信服的解释,且某旅游公司的陈述亦前后矛盾,故杨某甲的陈述更为客观可信。
某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保障杨某甲在湖面乘划皮划艇的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对给杨某甲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杨某甲的医疗费已由某旅游公司垫付,其主张的营养费并无相关诊断证明,其主张的后续手术治疗费亦未实际发生。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杨某甲节假日期间在景区乘划皮划艇落水导致住院治疗数天,必将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痛苦,法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故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杨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案例启示
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监控留存、安全管控、应急处置等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自身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应增强证据意识,合理主张赔偿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需结合具体案情,兼顾侵权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方主体均应坚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