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去年7月2日下午,阿雪(化名)带着两个孩子,在免费开放的泉州西湖公园内游玩。其间,为满足孩子抓树上知了的要求,阿雪爬上一处景观石旁摆放的盆栽,试图登上表面陡峭的景观石。攀爬过程中,她不慎从石头上摔落,伤势严重。经医院诊断,阿雪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阿雪认为,公园管理方泉州市西北洋滞洪排涝中心(以下简称“排涝中心”)存在重大过错。事发的景观石周边未设置隔离栏杆,安全警示牌设置在石头背面,且未明确禁止攀爬该景观石,花盆与石头的摆放位置也存在诱导攀爬的风险,未能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她将排涝中心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排涝中心辩称,其已充分履行了管理职责。作为开放式公益公园,已在主要入口均设置了包含“禁止攀爬石墩和置石”内容的《入园须知》和安全风险公告栏。
法院的现场勘验也证实,公园主要步道沿途及景观区不同方位设有多个警示牌,事发景观石约5米外就设有“禁止翻越、当心落水”的警示牌。
管理方认为,要求他们对园内每一块石头、每一处盆栽都设置围栏或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进行警示,既不合理,也不现实,超出了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
责任认定与处理结果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限度之内。泉州西湖公园作为开放式、公益性公园,其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相较于封闭式、收费式公园适当减轻。排涝中心在园区主要入口、步道沿途及事发地点附近均已设置安全提示与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责任。法院还认为,阿雪因私自踩踏盆栽、攀爬景观石而摔伤,后果虽令人惋惜,但该损害系其自身“不文明的游园行为所致”。排涝中心对阿雪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阿雪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雪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启示
(一)对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无需承担无限责任
1. 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需结合场所性质、开放方式、管理成本等因素,限定在“合理限度”内。
2. 不同场所的义务标准不同:开放式、公益性公园(如本案中的泉州西湖公园),不同于封闭式、收费式景区,其管理范围广、无明确收费对价,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可适当降低。管理者无需对园内所有设施、所有可能发生的危险逐一设置警示或防护,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即视为履行责任。
3. 履职关键:管理者应在园区主要出入口、危险区域(如陡坡、水域、高空设施等)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常见危险行为(如攀爬、翻越)进行明确提示,定期排查园区安全隐患,即可认定为已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二)对游客:文明游园是底线,自身安全需自行负责
1. 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游客在公共场所游玩时,应当遵守场所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提示,自觉远离危险行为,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阿雪无视公园“禁止攀爬”的相关提示,踩踏盆栽、攀爬陡峭景观石,属于自身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2. 不文明游园的法律后果:不文明游园不仅可能危害自身安全,若因自身不文明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公共设施损坏,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普遍警示:明确责任边界,共建安全游园环境
1. 管理者与游客的责任划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是“双向责任”——管理者尽到合理管理、警示义务,游客遵守规则、谨慎行事,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意外发生。
2. 类似场景参考:本案对所有开放式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具有普遍参考意义。无论是免费开放还是收费运营,管理者只需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承担责任;游客若因自身违规、冒险行为受伤,需自行承担后果。
3. 普法提醒:文明游园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游客在享受公共休闲资源的同时,应敬畏规则、敬畏安全,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人身伤害;管理者也应持续做好安全管理和警示工作,筑牢公共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