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文涉旅行业 安全生产18项管理措施
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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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标准类型

生效日期

2025-11-13

标准状态

标准全文

大型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八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演出主办方、场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保障观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措施。

一、查资质。六查:一查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查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查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必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四查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五查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六查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二、查营业性演出场所。六查:一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二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查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四查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五查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六查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查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四、查临时搭建安全。查在前期策划、施工搭建、设备调试和后期拆除等舞台搭建各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查搭建现场人员安全管控,安全制度落实和技术标准检测验收。

五、查人员安全。三查:一查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二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三查演出流量控制和现场秩序。

六、查现场管理。四查:一查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二查禁止观众携带影响正常观演的物品入场;三查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四查安全标识和疏散线路标示。

七、查安全保障。主要包括电力、医疗、通讯、消防、食品安全和交通疏导保障系统,符合演出安全需求。

八、查实时叫停机制。室外大型营业性演出如遇大风、雷电、暴雨、沙尘等极端天气,采取安全措施必须予以叫停,并安全疏散观众。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文化名街(古城)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喀什古城、伊犁六星街、乌鲁木齐国际大巴扎等文化名街(古城)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文化名街运营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制定本措施。

一、全链条资质“六查”核验制度

查经营许可资质:街区运营管理单位需依法取得文旅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街区内餐饮、住宿、文创销售等商户需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等合规证件,无资质商户一律不得入驻。

查场地合规资质:街区建设与改造需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与历史风貌,避开文物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发范围。

查消防资质:街区需通过消防救援机构消防验收或备案,商户店内消防设施需取得合格证明,定期接受消防检测,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规范。

查人员执业资质:街区安全管理人员需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需具备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特种设备(如观光车、电梯)操作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查活动审批资质:举办节庆、展览、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需提前向公安、文旅部门申请,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临时搭建舞台、展台需经住建部门安全评估。

查应急备案资质:运营单位需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文旅部门备案街区综合应急预案及消防、疏散、防汛等专项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留存完整记录。

二、设施设备 “五达标” 管理规范

消防设施达标:街区主干道、商户店内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自动报警系统、喷淋系统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每月检测一次,确保正常使用。

基础设施达标:街区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台阶、坡道设置防滑设施与警示标识;电力线路穿管保护,无私拉乱接现象,照明设备覆盖主次街道及疏散通道,亮度满足夜间安全需求。

安防设施达标:街区出入口、主干道、重点文物建筑周边安装高清监控,覆盖人员密集区域与消防通道,监控存储时长不少于30天;配备安检设备,对进入街区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应急设施达标:在街区显眼位置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配备急救箱(含常用药品、绷带等)、应急广播系统,每50米范围内设置应急疏散引导牌,明确疏散路线与集合点。

历史建筑保护设施达标:对街区内历史建筑设置防护栏、警示标识,安装温湿度监测设备(如需),禁止在建筑周边堆放易燃物品,修缮作业需使用防火、防腐材料,避免破坏历史风貌。

三、从业人员“四合格”准入标准

基本条件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商户负责人年龄需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履职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等),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资质证书合格:消防、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持有有效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审核;商户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如餐饮行业),定期复审。

技能考核合格:经运营单位实操考核,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应急疏散引导、初期火情处置、游客冲突调解等技能,考核不合格者需补考,通过后方可上岗。

背景审查合格:无欺客宰客等不良从业记录,对曾因安全事故被追责的人员,限制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岗位。

四、现场安全“五必查”管控机制

必查设施状态:每日开街前检查消防设施压力、监控设备运行、电力线路绝缘、应急照明亮度,重点排查历史建筑周边防护设施,发现损坏立即维修更换。

必查人员状态:每日对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值班人员进行酒精检测与健康问询,严禁疲劳、带病、酒后上岗;检查商户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流程,未达标者暂停营业。

必查游客状况:在街区出入口提醒游客遵守安全须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高峰时段(如节假日)安排人员疏导客流,避免人员拥挤踩踏。

必查环境状况:检查街区内是否存在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现象,排查燃气管道、电气设备安全隐患;遇暴雨、大风、雷电等恶劣天气,立即关闭户外设施,疏散游客。

必查应急准备:确认应急救援队伍在岗,急救设备、消防器材完好可用,应急广播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突发情况能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五、运营操作“九严禁”行为准则

严禁违规用火:街区内禁止焚烧垃圾,商户使用明火需符合消防规定,不得擅自增设燃气灶具。

严禁私改设施:禁止商户擅自改动电力线路、消防设施、建筑结构,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观与保护设施。

严禁超载限流:街区内观光车、电梯等设备严格按核定人数载客,高峰时段超过最大承载量时,立即启动限流措施,禁止新增游客进入。

严禁夜间违规:无充足照明、安全防护的区域,严禁夜间开放;商户夜间闭店后,需切断非必要电源,关闭燃气阀门,做好防火检查。

严禁售卖危险品:禁止商户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文创产品需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尖锐、易碎等安全隐患。

严禁通讯中断:安全管理部门与各商户、巡逻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遇通讯故障立即检修,不得延误应急指令传达。

严禁酒后履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员、商户负责人当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在岗期间吸烟、接打电话、擅自离岗。

严禁隐瞒隐患:发现设施故障、火情隐患、游客冲突等问题,必须立即上报运营管理部门,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置。

严禁破坏风貌:禁止在历史建筑墙面刻画、张贴广告,不得使用与街区历史风貌不符的装修材料、招牌样式。

六、安全培训“三层次”落实制度

岗前培训:新入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32学时,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置流程、历史文化保护要求,考核合格率需达100%,未通过者不得上岗。

在岗培训:在职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3学时集中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疏散演练,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技能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补考通过后方可复工。

违规培训:对违规操作、违反安全规定的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16学时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学习违规后果与整改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职;严重违规者纳入街区“黑名单”,禁止再次在街区从业。

七、游客安全 “双告知” 确认流程

事前书面告知:通过街区官网、微信公众号、购票平台、入口告示牌公示安全须知,明确禁止行为、紧急疏散路线、恶劣天气应对措施。

现场口头告知:街区入口、重点区域安排工作人员口头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告知消防通道位置、应急避难场所;观光车发车前、活动开始前,工作人员需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游客理解后再开展服务。

八、应急处置 “四到位” 响应机制

预警响应到位:接到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疫情等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对应应急预案,通过应急广播、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发布预警通知,提醒游客做好防护或及时撤离。

人员疏散到位:发生火情、拥挤、设施故障等险情时,立即组织游客沿疏散路线有序撤离至安全区域,清点人数并登记,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提供帮扶,避免人员滞留或走失。

救援力量到位:发生人员受伤、火情等情况,救援人员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开展止血、灭火等初期处置;医疗人员同步到场救治,重伤者立即拨打120送医,必要时联系公安、消防部门支援。

信息上报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运营管理单位需在1小时内上报属地应急管理、文旅、消防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后续及时跟进事故处置进展,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九、设施维保 “三严格” 管理规范

严格日常维保:建立“一街一档”“一店一档”维保台账,运营单位每日闭街后检查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电力线路,商户每日自查店内设施,记录留存不少于5年;发现小故障当日修复,重大故障立即停用并报备。

严格定期检测: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街区消防系统、电力设施、历史建筑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观光车、电梯等特种设备,取得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格淘汰更新:消防器材使用满5年、应急照明设备使用满3年的,强制更换;历史建筑保护设施出现老化、损坏的,按保护规划及时修缮;电力线路、燃气管道使用满10年的,全面排查评估,必要时整体更新。

十、责任追溯 “四严查” 问责体系

严查无证运营:联合市场监管、文旅部门查处无营业执照、无消防资质的商户,取缔占道经营、违规摆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并处以相应处罚。

严查违规操作:通过监控巡查、游客反馈、定期检查,核查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酒后上岗、私改设施、隐瞒隐患等违规行为,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情节严重者解聘,并追究管理单位连带责任。

严查隐患瞒报:对未及时排查、上报设施故障、火情隐患的商户及管理人员,按街区管理制度从重处罚;因隐患瞒报导致安全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严查培训缺位:对未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演练的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部分区域开放资格;整改不到位的,由文旅部门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低空飞行滑翔伞(三角翼)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空中游览监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特制定本措施。

一、企业与人员资质准入“两核查”

1.核查企业运营资质。须取得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动力伞运动经营资质证书》《动力伞项目运营备案证明》,且经营范围明确包含低空飞行滑翔伞(三角翼)相关业务,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经营。

2.核查飞行员个人资质。需持有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滑翔伞/三角翼类别)》及符合等级要求的《体检合格证》,执照准驾机型与实际操作飞行器一致,禁止无证、执照过期或超准驾范围飞行。

二、飞行关键“三关”严格把控

1.人员健康与状态关。飞行前评估飞行员身体状况(有无疾病症状、是否符合体检标准)、心理状态(有无负面情绪)、疲劳程度(近24小时休息时长),严禁带病、带情绪或疲劳飞行;同时核查游客健康状况,禁止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人群参与。

2.飞行装备安全关。执行“五查制度”,即:查发动机(运行状态、燃油与机油量)、查伞具系统(伞面完整性、缝线牢固度)、查控制系统(操纵杆灵敏度、刹车有效性)、查通讯定位设备(对讲机信号、GPS功能)、查个人防护装备(头盔、护具、救生设备),确保装备全部达标。

3.飞行天气条件关。依托专业气象平台获取数据,明确禁止飞行情形: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发布雷雨预警,以及存在强对流、大雾、沙尘等恶劣天气时,一律停止飞行活动。

三、飞行核心要素“三核实”

1.核实通讯指挥系统。确保地面与飞行员通讯畅通,配备备用通讯设备,避免信号中断导致指挥失效。

2.核实区域划分与宣传。严格划定飞行、待飞、服务保障区域并设清晰标识;在游客区摆放游客须知与飞行警示宣传牌,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

3.核实飞行器“适航档案”。为每架设备建立完整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维护、维修情况,确保档案与设备实际状态一致,无遗漏、虚假记录。

四、安全风险“三查前置”管理

1.检查《飞行日志》。查看历史飞行、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评估当前飞行潜在风险,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

2.检查飞前培训。确认对飞行员开展任务、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对游客开展安全须知、应急动作基础培训,确保双方掌握必要安全知识。

3.检查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核查日常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应急预案(含机械故障、天气突变、人员受伤等场景)完善且已组织培训演练。

五、四类重点风险专项防范

1.防范机械故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重点排查发动机停车、操纵失控等隐患,配备应急维修工具与备用零件,确保故障及时处置。

2.防范天气突变。飞行中安排专人实时监测天气,与气象部门联动,发现雷暴、强风等突发天气,立即指挥飞行员返航或就近安全降落。

3.防范游客突发疾病。待飞区配备急救箱(含常用药、急救设备),安排具备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值守,明确突发疾病送医流程与联系方式。

4.防范空中碰撞风险。提前勘察飞行区域,避开鸟类栖息地、航线密集区,飞行前提醒飞行员注意观察空中环境,避免与其他航空器、鸟类碰撞。

六、飞行器“三查”杜绝带病运行

1.检查维修标准执行情况。确认维修工作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维修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简化流程或降低标准。

2.检查主体及配件维修保障。重点核查发动机、伞头(尤其是进口设备)等关键部件维修记录,确认维修后经测试验证,性能达标;配件采购渠道正规,具备合格证明。

3.检查适航认证要素。确认飞行器及关键部件已取得有效适航认证证书,认证范围覆盖使用场景与环境,严禁使用未认证或认证过期设备。

七、严格核查审批流程合法性

1.依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要求,低空飞行滑翔伞(三角翼)经营单位须按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未经审批不得飞行。

2.建立审批台账,记录审批事项、人员、时间及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审批后核查,确保流程合规、监管无遗漏,打通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

八、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

1.每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置技能等,确保飞行员、地面保障人员、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知识。

2.新员工入职前需参加专项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资质复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并重新培训。

九、飞行设备常态化安全检查

1.每周开展一次飞行设备安全大检查、大排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对所有飞行器、通讯设备、防护装备等全面检查,建立排查台账,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2.每天飞行前,由飞行员对所操作飞行器开展自查自检,确认设备无异常;每天第一次飞行需由企业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乘坐,验证设备性能与飞行环境安全后,方可开展后续飞行。

十、安全评估与应急演练机制

1.每年邀请行业专家开展一次全面安全评估,对企业资质、人员能力、装备状态、管理制度等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限期整改问题。

2.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针对机械故障救援、人员受伤救治、恶劣天气避险等场景,组织飞行员、地面人员、医护人员联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协同能力。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载客船舶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防范化解景区载客船舶安全风险,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措施。

一、严格船舶资质核查

聚焦“五查”核心要求,全面排查船舶安全隐患:

一查“三无”船舶,重点排查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二查违规船舶,排查非法改装船舶及未经安全检验的老旧淘汰船舶。

三查船体安全,排查船体结构脆弱、抗风浪能力不符合规范的船舶。

四查设备配备,排查救生设备缺失、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

五查运营操作,排查超核定载客人数航行、船员无证上岗操作的行为。

二、规范船舶使用标准

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及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船舶开展载客运营。

严格执行船舶报废制度,内河客船使用年限超25年、沿海客船使用年限超30年的,必须依法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从事载客业务。

三、强化安全设备配备与维护

船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足额配备消防、救生、导航等安全设备,且设备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建立安全设备定期检验维护制度,明确检验周期与维护责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有效可用状态。

游客乘船前必须按要求配备并正确穿戴救生设备,未配备救生设备的游客,严禁登船。

四、完善船舶智能监管系统

船舶必须安装船舶专用通讯系统,或配备集成北斗定位、5G传输功能的船载终端设备,实现超载预警位置追踪等功能。

五、严格船员从业管理

督促载客船舶运营企业及船员严格遵守《涉客船员行为规范(试行)》,强化船员安全责任意识。

新入职船员必须完成不少于100小时的实操培训,培训内容需涵盖救生设备操作、游客应急疏导、恶劣天气自救等核心科目,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立船员定期复训制度,确保船员持续掌握最新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技能。

六、健全安全演练与隐患排查机制

每季度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属地监管部门、运营企业开展综合安全演练,提升多方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每月开展专项演练与隐患排查,包括消防演练、弃船应急演练,以及覆盖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每周对船员开展心理评估与健康检查,确保船员身心状态符合上岗要求。

每日开航前对船舶动力系统、导航设备、救生消防设备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运营。

七、加强游客安全管理

每航次开航前,必须通过广播、视频影像等方式向游客宣传乘船安全须知,航行过程中现场演示救生衣穿戴方法及应急避险知识。

优化游客上下船管理,引导游客安全有序通行。下客时根据码头客流量合理控制下客速度,增加现场管理人员,避免拥挤踩踏。

建立游客登船安检制度,配备安检设备,严禁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上船。

八、落实气象风险防控

建立气象信息实时获取与研判机制,每日结合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信息,对航行安全作出判断。

严格执行气象“叫应机制”,当接收到风力>4 级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终止船舶航行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驶返指定港口或安全水域。

遇到雷雨、暴风雪、强对流等极端天气时,严禁开展任何船舶载客运营活动,已航行的船舶需立即就近停靠安全码头。

九、强化航行安全管控

严禁船舶超核定载客人数航行,运营企业需安排专人在登船口核对人数,与智能预警系统形成双重管控。

船舶必须安装AI行为识别摄像头,实时监测游客行为,当发现游客翻越护栏、攀爬船舶边缘等危险行为时,立即触发警报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处置。

十、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落实“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的监管原则。

建立监管责任清单,细化监管流程与考核标准,打通水上载客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监管无盲区、责任无空缺。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骑马类(骆驼类)安全管理十一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保障游客安全,制定本措施。

一、查资质。五查: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包含 “体育活动组织”“旅游服务”或“马术项目”等相关内容;二查马匹必须持有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运输还需持有《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三查马匹健康档案,记录疫苗接种(如破伤风、流感)、驱虫及诊疗信息,每年至少检疫1次;四查马匹身体状况,必须选用3-15岁、性情温顺的马匹,禁止使用野性强或有健康隐患的马匹;五查马厩必须符合通风、采光、消防、消毒要求,配备独立草料存放区和粪污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环境。

二、查安全骑行。七查:一查经营者必须安排游客在指定区域内有序排队等候骑马,不得插队或拥挤推搡他人;二查经营者必须确认游客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心脏病、高血压、眩晕症等不适宜骑马的疾病,明确告知游客如隐瞒病情而导致在骑马过程中出现意外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三查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并审核通过后的骑行路线行走,不得擅自偏离指定路线进入非开放区域;四查骑行中经营者必须规范骑行行为,游客必须服从工作人员要求上下马、骑乘,不得随意松开缰绳,不得随意抽打马匹或做出大幅度的动作惊吓马匹,严禁在马背上站立、嬉戏打闹、脱缰奔跑等危险行为;五查马匹前后间必须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相互碰撞;六查骑行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将马匹安全牵回,不得让马匹处于无控制状态或被游客随意牵行;七查夜间不允许开展任何形式的骑马活动。

三、查场地。三查:一查骑马场地跑道地面必须选用防滑、减震的材质(如草坪、专用沙土),避免过硬或过滑导致马匹失蹄;二查场地必须划分明确的骑行区、等待区、上下马区,场地周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的坚固围栏,围栏间隙需小于10厘米,防止马匹冲出或游客误入;三查定期检查围栏的稳定性,及时修复破损、松动部位,清除场地内的尖锐杂物(如石块、玻璃、金属件),定期平整地面,避免坑洼、凸起等隐患。雨天、冰雪后及时排查场地积水、积雪、积冰、泥泞情况,必要时暂停项目运营。

四、查安全预防。四查:一查所有骑行者必须佩戴全套护具,包括头部、腿部、胳膊等关键部位保护;二查经营者必须向游客讲解骑马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突发状况听从指挥,做好自身防护;三查必须设置清晰的标识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骑行区,干扰骑行;四查在经过狭窄路段、路口或其他有行人、车辆的地方时,要提前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五、查安全设施。五查:一查在场地周边及关键位置设置监控摄像头,实现骑行全程可视化监控;二查安排专人实时值守观察,及时安排保护人员;三查极端天气变化,马匹受惊等不适宜开展骑行活动;四查配备足量的防摔伤、心脏病突发应急药品,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及时救助;五查上下马区域设置防滑台阶、扶手,方便游客安全上下马,尤其针对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辅助设施。

六、查马匹安全管理。五查:一查马匹选拔与饲养,建立马匹专属饲养区,配备专业饲养人员,根据马匹的品种、体重、运动量制定科学的饮食计划,保证饲料新鲜、饮水清洁,禁止喂食变质食物或刺激性饲料;二查定期对马匹进行驱虫、疫苗接种,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建立马匹健康档案,记录饮食情况、健康状况、治疗记录等信息;三查马匹日常训练与检查,安排专业驯马师每日对马匹进行基础训练,包括服从指令、应急反应训练等,维持马匹的良好状态,减少突发失控情况;四查每日运营前对马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看马匹的精神状态、四肢关节、蹄部(是否有破损、异物)、缰绳、马鞍等装备的牢固性,发现异常立即暂停该马匹的运营;五查控制马匹的每日工作量,避免过度劳累,给马匹预留充足的休息时间,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寒保暖措施。

七、查人员安全管理。四查:一查驯马师、安全员需具备专业资质,经过系统的培训(包括马匹习性、骑行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后持证上岗,定期组织技能考核与再培训,提升专业能力;二查驯马师负责引导游客骑行、控制马匹速度、及时应对骑行中的突发情况;三查安全员负责维持场地秩序、检查安全装备、监督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四查工作人员上岗时需穿戴统一工装,便于游客识别,同时配备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确保各岗位之间实时联动。

八、查游客管理。制定明确的游客准入标准,禁止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疾病的游客参与;儿童需年满8周岁且身高不低于1.2米,老年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需由家属陪同并签署安全告知书;醉酒、精神状态异常的游客一律禁止骑行。

九、查安全培训。四查:一查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骑行基本姿势、缰绳控制方法、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如遇马匹受惊时切勿惊慌、不要随意下马等);二查游客骑马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讲解、提醒,掌握核心安全知识;三查工作人员需协助游客正确佩戴,检查装备是否完好无损,未按要求穿戴装备的游客禁止骑行;四查控制骑行人数,避免场地内马匹过于密集,根据场地大小合理划分骑行批次,每批骑行人数不超过场地承载量的70%。

十、查安全管控。七查:一查建立“骑马前-骑马中-骑马后”全流程管控机制;二查骑马前核对游客身份信息、确认准入资格、检查装备;三查骑马中驯马师全程陪同,根据游客的骑行水平调整速度,禁止游客擅自脱离骑行路线、追逐打闹;四查骑马后引导游客安全下马,询问身体状况,及时处理轻微伤;五查严格限制骑行速度,初级游客骑行速度不超过步行速度的1.5倍,禁止在场地内疾驰、急转等危险动作;六查恶劣天气(如暴雨、大风、雷电、高温暴晒)下暂停骑马项目运营,待天气条件符合安全标准后再恢复运营;七查禁止游客携带尖锐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参与项目,手机、相机等个人物品需妥善存放,避免掉落引发马匹受惊。

十一、查安全制度。三查:一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马匹管理制度、场地设施检查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游客安全告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二查在景区显眼位置、骑马项目场地入口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游客须知,通过景区官网、公众号等平台提前告知游客骑马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强化游客的安全意识;三查隐患排查,实行“日巡查、周排查、月复盘”:每日检查马匹、装备、场地;每周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如路线标识是否清晰、护具是否完好);每月复盘安全事件及隐患整改情况,形成改进方案。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十条管理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旅游包车安全监管制度和风险管控手段,遏制较大旅游事故、杜绝重特大旅游事故,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确保人民群众旅游出行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全面推行旅行社用车“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两提醒(导游提醒游客正确使用安全带,导游提醒驾驶员规范驾驶)”“一保障(保障驾驶员的合理休息)”制度。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与旅游运输公司书面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提供加盖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团队行程单》。旅行社不得要求客运企业配备车辆的驾驶员兼职“导游”或者“向导”,从事旅拍、剪辑、讲解、订房、景区旅览等驾驶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签订旅游包车合同前,要对旅游运输公司合法有效营运资质进行审核,对经营和安全管理状况及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评估,杜绝选用甩手承包、经营管理无序、安全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旅游运输公司。

第三条 旅行社要实行统一租车管理,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以书面方式向旅游运输公司指定的车辆调度人员调用团队用车,杜绝驾驶员、导游私自调车。

第四条 旅行社制定团队旅游计划时,应根据车辆座位数和团队人数,统筹考虑,做到游客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乘员数。

第五条 落实游客实名制登记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游客身份信息比对,做好游客出发登车前的人、证核验工作。

第六条 旅行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行驶应急预案,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遇极端天气或安全隐患路段,及时与地接社、旅游包车企业沟通,经与游客协商同意后合理变更旅游行程或解除合同。持续推进跨省旅游团组电子行程单制度。

第七条 旅行社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明确并落实导游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提示、警示和救援责任。

第八条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旅行社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旅游客运企业确保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要确保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

第九条 旅行社要严格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明确提示并约定游客严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乘车,导游要做好游客配合检查和行车中的安全提醒工作,协助驾驶员组织游客观看安全乘车宣传片,向游客印发由自治区文旅厅提供的《新疆旅游安全温馨提示》。坚决做到行车“五不发车(司机疲劳不发车、游客不系好安全带不发车、车上安全应急设备不齐全不发车、不见包车单不发车、超员不发车)”,行车中“五劝阻(劝阻驾驶员接打电话、劝阻驾驶员超速驾驶、劝阻驾驶员超时或超里程驾驶、劝阻游客随意走动、劝阻游客娱乐嬉闹)”。

第十条 旅行社、导游若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旅行社违规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的;

2.旅行社不与旅游者、旅游运输企业签订旅游合同的;或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与客运交通运输企业签订的客运线路、当天客运路程(公里数)不一致等不规范合同、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擅自变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

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员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5.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旅游经营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抓好旅游客运中旅游包车的风险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玻璃栈道(玻璃廊桥、玻璃景观平台)安全管理八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制定本措施。​

一、查资质,严把审批合规关​

落实“五查”要求:一查发改委立项、规划许可等法定审批文件完整性;二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验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查技术检测报告与风险评估结论的有效性,评估工作需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四查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悬空地板、步道及栈道玻璃》等国家标准;五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中安全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查质量,严控建设标准关​

聚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环节质量管控:钢架支撑结构需符合抗风、抗震等安全要求,特种玻璃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书并经抽样检测达标;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优先采用安全冗余更高的推荐性标准,确保结构安全与耐久性。新建项目设计文件须经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三、查隐患,强化排查治理关​

建立“五防”隐患防控机制:一防玻璃老化、开裂等问题,定期开展厚度、强度检测;二防设施维护缺失,建立日常巡检与定期维保台账;三防极端天气风险,对大风、暴雨、雷电等情况建立预警关闭机制,灾后须经专业检查确认安全方可开放;四防特定人群意外,重点关注恐高症、心脏病患者等禁忌人群;五防人员拥挤风险,完善客流监测与疏导方案。​

四、查容量,严守承载上限关​

依据技术检测与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明确每平方米人流量不宜超过3人。建立实时客流监测系统,当接近承载上限时立即启动限流、分流措施,确保设施负荷始终处于安全范围。​

五、查警示,做好安全引导关​

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警示牌,公示承载量、安全须知及应急电话;通过广播、电子屏循环提示安全规则,对高血压、心脏病、严重恐高症患者等明确劝阻进入。运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约束游客行为,安排专人现场提示引导。

六、查培训,夯实能力建设关​

建立分层分类培训制度:每月开展不少于4小时的综合安全培训,涵盖法规标准与应急处置;每周开展不少于2小时的专项技能培训,聚焦设备维护与客流疏导;每日上岗前开展20分钟以上的班前培训,明确当日安全重点与注意事项。培训需留存记录并纳入员工考核。​

七、查游客管理,规范游览行为关​

明确“十大禁忌”:忌携带易燃易爆、尖锐物品等危险品;忌高空抛物;忌攀爬、斜靠栏杆;忌嬉戏打闹、追逐奔跑;忌乱写乱画;忌集体跺脚、摇晃设施;忌醉酒或精神状态异常者进入;忌禁忌疾病患者独自通行;忌恶劣天气下强行进入;忌违规使用无人机等设备。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

八、查防护,筑牢安全保障关​

配齐三重防护设施:物理防护方面,设置防坠落防护网、缓冲垫,护栏强度需符合安全标准;人员防护方面,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与引导员,关键点位定岗值守;技术防护方面,安装设施监测、风险预警及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异常情况早发现、早处置。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大型游乐设施(滑行和旋转类、游乐车辆类、水上游乐类、无动力游乐类)

安全管理八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TSG71-2023)等规定,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制定本措施。​

一、查资质,严把合规准入关​

落实“六查”要求: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报告;二查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三查制造单位与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安全评估报告;四查整机及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文件、使用期限证明、质量合格证、设计鉴定报告等;五查安装验收后的试验合格证明、监督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及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资料;六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的专项鉴定报告。​

二、查运行,严守安全操作关​

落实“六查”要求:一查重新安装后试运行满1个月且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的启用文件;二查运行前试运行检查、日常维保、定期安全检查的记录完整性;三查出入口及设施显眼处的安全须知、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度;四查对心脏病、高血压、醉酒等限制人群的劝阻机制;五查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六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造、重大修理后未检验合格即使用的隐患。​

三、查制度,筑牢管理基础关​

落实“十查”要求: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四、查档案,确保溯源可查关​

落实“十查”要求:安装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改造修理技术文件、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运行维护保养及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与证书管理记录、设备报废或停用备案文件。​

五、查管理,压实责任落实关​

落实“七查”要求:一查持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的配备数量与岗位匹配度;二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日常执行与考核情况;三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四查设备自检记录与定期检验检测报告的一致性;五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频次与效果;六查技术档案的分类归档与动态更新情况;七查大风、雷雨、暴雪等极端天气下的停运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六、查人员,提升操作规范关​

落实“五查”要求:一查操作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和守则的执行情况;二查运行前向游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装置检查确认情况;三查运行中对游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与异常处置情况;四查操作人员对紧急救援流程的掌握及突发事件报告情况;五查设备运行日志、交接班记录的填写完整性与真实性。​

七、查乘坐,保障游客安全关​

落实“五查”要求:一查工作人员对游客安全装置(安全带、安全压杆等)的检查与指导情况;二查是否存在设施未停稳、未告知情况下游客抢上抢下的管控情况;三查对游客正确乘坐姿势的提醒与违规行为的劝阻情况;四查安全讲解内容的全面性与提醒的及时性;五查突发情况(设备故障、游客不适)下应急处置措施的响应速度与有效性。​

八、查客流,防范拥堵风险关​

落实“三查”要求: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期间,一查客流骤增时的限流、分流措施(预约、排队引导等)落实情况;二查重点区域(入口、出口、设施等候区)的拥堵监测与踩踏风险防范措施;三查错时运行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及高峰时段的人员调配情况。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轨道小火车项目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法》《游乐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障游客乘坐轨道小火车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链条资质“六查”核验制度​

查经营许可资质:运营企业需依法取得文旅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若项目含游乐园属性,还需取得《游乐园经营许可证》,确保合规运营。​

查设备生产资质:轨道小火车需查验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设备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严禁使用未取得合格证明的设备。

查场地合规资质:轨道铺设区域需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同时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区等禁止区域。​

查人员执业资质:驾驶员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员需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查线路审批资质:轨道线路设计与铺设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合格,调整线路需重新审批。​

查应急备案资质:需向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轨道小火车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二、设备设施“五达标”管理规范​

列车性能达标:轨道小火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牵引系统需符合《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性能检测,确保无故障运行。​

轨道设施达标:轨道铺设需平整稳固,接头处无错位、松动,轨道两侧防护栏高度不低于0.8米,定期检查轨道磨损、腐蚀情况,及时修复。​

安全装置达标:每节车厢需配备合格的安全带、紧急制动按钮,车厢门需具备自动锁闭功能,车头需安装警示灯、喇叭等警示装置。​

站台设施达标:上下客站台需设置防滑地面、安全护栏,站台与车厢间隙不超过10厘米,配备乘客排队引导标识及候车座椅。​

监控通讯达标:轨道沿线及车厢内安装高清监控设备,覆盖全程运营区域,驾驶员与调度中心配备专用通讯设备,确保实时联络。​

三、从业人员“四合格”准入标准​

基本条件合格:驾驶员年龄需满20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无不良从业记录。​

资质证书合格:需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审核,安全员需定期复审培训合格证书。​

技能考核合格:经企业实操考核,熟练掌握轨道小火车操作流程、故障排除、应急制动等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背景审查合格:提供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有酒后上岗、违规操作等不良记录者一律不予录用。​

四、现场安全“五必查”管控机制​

必查设备状态:每日运营前检查列车制动、转向、灯光等系统,轨道有无障碍物、松动部件,发现问题立即停用维修。​

必查人员状态:每日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及健康问询,严禁疲劳、带病上岗。​

必查乘客状况:核查乘客年龄(通常不接受3周岁以下无监护人陪同、70周岁以上单独乘坐者),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必查环境状况:检查运营区域天气情况,遇暴雨、大风(风速>6级)、雷电等恶劣天气,立即停止运营。​

必查应急准备:确认应急救援设备到位,救援人员在岗,确保突发情况快速响应。​

五、运营操作“十严禁”行为准则​

严禁超员载客:严格按车厢核定人数载客,每节车厢人数不得超过设计承载量,禁止在过道、门口站立乘客。​

严禁违规操作:驾驶员不得擅自调整行驶速度(需按规定限速行驶,通常不超过15公里/小时)、擅自改变运营线路。

严禁带病运营:设备出现故障、安全装置失效时,严禁继续运营,需立即停机检修并报备监管部门。​

严禁乘客违规: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站立、攀爬、将身体部位伸出窗外,禁止乱扔杂物,安全员需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严禁夜间违规运营:无充足照明、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严禁夜间运营,特殊夜间活动需专项审批。​

严禁设备混搭:不同型号、不同承载能力的轨道小火车不得在同一轨道同时运营,避免碰撞风险。​

严禁通讯中断:运营期间驾驶员与调度中心通讯需保持畅通,通讯故障时立即停车排查。​

严禁酒后作业:驾驶员、安全员当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在岗期间吸烟、接打电话。​

严禁擅自离岗:安全员需在站台、关键轨道节点值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保实时监控运营状态。​

严禁隐瞒隐患:发现设备故障、轨道损坏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上报,严禁隐瞒或冒险运营。​

六、安全培训“三层次”落实制度​

岗前培训: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40学时,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设备操作、应急处置,考核合格率需达100%。

在岗培训:在职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4学时集中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救援实操演练,不合格者暂停上岗。​

违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专项安全教育,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复工,严重违规者纳入行业“黑名单”。​

七、游客安全“双告知”确认流程​

事前书面告知:通过购票平台、站台告示牌公示轨道小火车安全须知,明确乘坐禁忌、年龄限制,游客购票时需确认已阅读并同意相关条款。​

岗前口头告知:发车前驾驶员现场讲解安全带使用方法、紧急制动位置、逃生路线,演示应急操作,确认游客理解后再发车。​

八、应急处置“四到位”响应机制​

预警响应到位:接到恶劣天气、设备故障预警后,30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广播、电子屏发布停运通知。​

人员疏散到位:停运或发生险情后,立即组织乘客有序撤离至安全区域,清点人数并登记,避免人员滞留。​

救援力量到位:发生设备故障、人员受伤时,救援人员需在5分钟内抵达现场,医疗人员同步开展救治,必要时拨打120。​

信息上报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九、设备维保“三严格”管理规范​

严格日常维保:建立“一车一档”维保台账,每日运营结束后清洁设备、检查关键部件,记录留存不少于5年。​

严格定期检测: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轨道小火车、轨道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运营。​

严格淘汰更新:轨道小火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运行里程达1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安全装置使用满3年必须更换,确保性能达标。​

十、责任追溯“四严查”问责体系​

严查无证运营:联合执法查处无《游乐园经营许可证》、使用未检验合格设备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并处罚。​

严查违规操作:通过监控、乘客反馈核查驾驶员操作行为,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违规者予以解聘,追究相关责任。​

严查隐患瞒报:对未及时排查设备故障、轨道隐患的责任人,按企业制度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监管部门。​

严查培训缺位:对未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定期复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运营资格。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十二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国滑雪协会章程》等法律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指导和检查整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保障滑雪者滑雪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查资质。五查:一查获得属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二查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三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环保评估报告》《项目立项批件》;四查土地、林业部门合法的土地使用及砍伐树林的手续;五查企业营业执照和体育特许等相关证书。

二、查场地安全。五查:一查修建滑雪场所要充分考虑到山体、地貌、气象、环保、客源等因素以及其体育市场、旅游经济等社会环境;二查竞技滑雪道、滑雪场地的规定须符合该项目的《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要求;三查国家规定高山滑雪道(或滑雪场地)、自由式滑雪道、单板滑雪道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GB19079.6-2013)国家标准;四查简易飞跃跳台、简易雪上技巧(雪包)场地、简易空中技巧跳台等,着陆坡度不低于33°,并有足够的停止区域;五查娱乐性项目的滑行道及场地(如雪上自行车、雪地摩托、雪圈等)须各自单独开辟,严禁与各种滑雪道共用。

三、查滑雪场器材装备安全。四查:一查单个滑雪场所如果经营高山滑雪、单板滑雪、自由式滑雪项目的服务,则应配备最少100套高山滑雪器材,20套单板滑雪器材,20套越野滑雪器材供滑雪者租用;二查滑雪板上的固定器必须完好,初学者使用时,强度压力小于6;三查滑雪器材及其他经营器具须获得相关质量认证;四查滑雪器材出租厅要临近滑雪道,地面应防滑防摔。

四、查滑雪场地的设备安全。七查:一查滑雪场所内所有索道运行路线和设备均应符合《客运索道安全规范要求》,经质检部门质检认证后方能投入使用;二查索道与滑雪道要留有安全间距,不得影响滑雪者正常安全滑行;三查各类索道的起终点区域不得狭窄,要便于排队、停留及上、下索道,安全措施要严密;四查严格限制滑雪者直接滑向乘用位置;五查索道的运力应与滑雪人数及雪道规模、数量相匹配;六查滑雪场所内设公共指示标识,符合《通用标识》的标准要求;七查滑雪场所必须设有具有保护、警示、导向、阻拦作用的安全网。

五、查滑雪道安全。五查:一查滑雪场所内不能有逆行滑雪道,在雪道出现交汇的地方,视野应广阔,要引导顺向交汇;二查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与单板滑雪滑雪道的滑行人数密度要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初级道人均面积50-100㎡、中级道70-130㎡、高级道80-160㎡;滑雪道滑雪人员人均运动面积小于20㎡时,建议采取人流限制);三查滑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树桩、杂物等一切障碍物,不能给滑雪者形成障碍;四查滑雪道内经压实的雪层厚度最低为30厘米,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光状冰面;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面积不得小于1000㎡。滑雪道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网(垫)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安全网露出雪面高度不得低于1.5m。对靠近滑雪道周围的设施(如索道立柱、变电箱、机械停放处等)或障碍物,应用弹性软体物裹围,并用安全网进行隔离。五查雪圈(雪橇)滑道两侧应有雪埂,雪埂(硬化)高最低40厘米;

六、查滑雪行为安全。五查:一查滑雪者需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使用的器材给本人或他人造成的的伤害负有责任;二查滑雪者穿佩专门的头盔、雪鞋、雪镜、护具等安全保护器具;三查滑雪者经过专业培训和有一定实际滑雪操作能力;四查符合赛道要求的滑雪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能水平;五查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患严重疾病者滑雪。

七、查滑雪场所安全。五查:一查滑雪场所要严格执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二查配有医务人员及急救室,各种急救药品和救护器材设备;三查配备足够的滑雪指导员、安全巡查救护人员,并佩戴明显标识或穿着统一服装;四查设立醒目的《滑雪者须知》等告示;五查在能见度低、天气恶劣(气温过低、风特大)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关闭部分或全部索道与雪道(如发生雪崩及重大伤害事故等)。

八、查滑雪指导员。三查:一查滑雪场所的滑雪指导员(教练员)须持有中国滑雪协会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滑雪场所配备指导员的数量要充分保证实际需要);二查滑雪指导员除教授滑雪技术外,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热心为客人服务的意识及科学的教学意识;三查滑雪指导员履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第四条。

九、查滑雪安全巡查人员。六查:一查滑雪场取得有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不得少于5名,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滑雪场所必需配备安全巡查人员,安全巡查人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方能上岗。安全巡查人员的数量要充分保障实际需要,小型雪场可由兼职人员担任(滑雪道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滑雪场所需至少配备2名雪上巡逻队员;根据雪道面积,每增加4万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雪上巡逻队员);二查安全巡查人员要及时清除滑雪道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滑雪道的安全、顺畅;三查安全巡查人员要保证滑雪场内各种标识的布设、维护;四查安全巡查人员负责第一线救护工作;五查安全巡查人员要保证在滑雪场关闭后,雪道内无滞留的滑雪者;六查安全巡查人员要熟知《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所有条款。

十、查滑雪场所机械设备管理者。两查:一查滑雪场所索道等机械设备管理者主要包括各种缆车、索道、造雪系统、雪上运载车辆等领域的直接管理者和主要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经过上岗培训24小时以上;二查所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第六、七、八条规定进行工作。

十一、查滑雪场所器材服务主管人员。四查:一查滑雪场所的器材服务主管人员必须熟悉滑雪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的使用方法;二查滑雪场所向滑雪者提供的器材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三查滑雪场所的器材主管人员必须按《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规定进行工作;四查滑雪器材服务场所必须设有向客人说明的“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

十二、查叫停机制。遇到大风、暴雪、雪崩等极端天气,启动熔断机制,确保滑雪者安全,严格控制滑雪者流量,防止拥挤踩踏安全事故发生。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吊桥类(浮桥)安全管理八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监管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制定本措施。

一、查资质。五查:一查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检测等各个环节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且取得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二查浮桥吊桥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到位;三查浮桥吊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四查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进行安全评估;五查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查浮桥吊桥安全设施。五查:一查浮桥吊桥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可靠、舒适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查浮桥吊桥必须设置足够的护栏、确保游客在游玩过程中不会坠落;三查浮桥吊桥应具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四查浮桥吊桥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五查浮桥吊桥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三、查安全运行。五查:一查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明确最高车速、人员最大承载量、车辆限载限重标准等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提醒,并视情况采取物理隔离限制等措施;二查定期进行检验评估,针对桥体桥面、浮桥承压舟体、护栏、悬索等重点部位,及时排查整治老化锈蚀、连接松动等问题隐患,确保通行和游览安全;三查防护栏要符合安全防护条件和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安全警示和应急处置措施;四查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淘汰更新和改造;五查安全标准规范,强化桥面、护栏、连接等关键部位技术标准要求,确保符合安全通行条件。

四查安全预防。四查:一查运营管理主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地”、交通出行量大等人流车辆密集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设置警示宣传栏,多种形式展示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发挥警示作用;二查普及水上、高空区域游玩通行安全知识,引导民众正确使用浮桥吊桥,增强游客和出行群众的安全意识,遵守游览通行要求;三查在入口处、桥面显眼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明确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儿童单独上桥等规定,通过景区官网、公众号提前告知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四查建立畅通电话、网络等各类举报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监督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

五查定期检修。两查:一查建立“日巡查、周小检、月大检”制度。每日开放前检查桥面衔接处、吊索张力、护栏稳固性;每周重点排查浮桥浮力装置、吊桥连接件磨损情况;每月联合专业团队进行荷载测试与结构安全评估,所有记录存档备查;二查设备升级:在桥面易滑区域铺设防滑耐磨材料,吊桥两侧加装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浮桥边缘设置防坠落网,关键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与应急广播系统。

六查人流管控。两查:一查流量限制,根据桥梁设计荷载设定最大承载人数,在入口处安装智能计数器,实时显示桥面人数,达到上限时立即关闭入口,实行“出一进一”机制;二查秩序维护,入口处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游客有序排队,桥面内设置单向通行标识,禁止奔跑、跳跃、摇晃桥梁等危险行为,配备巡逻人员及时劝阻违规游客。

七查人员培训。定期对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检查方法、应急救援操作、游客引导话术等,确保每位员工掌握基本急救技能,能熟练使用应急设备。

八查特殊管理。遇暴雨、大风(风力≥5级)、雷电等恶劣天气,水位超警戒值(浮桥)或桥面出现破损、设备故障等情况,立即启动关闭程序,通过广播、电子屏、景区APP通知游客,3分钟内完成桥面游客疏散,关闭期间安排专人值守入口。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观光直升机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规则》《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障游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维度资质“六查”核验制度

1.查运营主体资质:运营企业需取得《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包含空中游览业务,同时持有民航部门核发的空中游览运营备案证明,严禁无证或超范围经营。

2.查航空器适航资质:直升机需取得《民用航空器适航证》,机身喷涂清晰的航空器登记标志,关键部件(发动机、旋翼等)需在适航批准范围内,适航证件有效期内每年度完成适航检查。

3.查人员从业资质:飞行员需持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直升机类别)》及I类体检合格证,机务人员需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安保人员需通过民航局背景调查并持证上岗。

4.查起降场地资质:起降场需符合《通用机场建设规范》,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使用许可或备案证明,场地消防、应急救援设施通过年度验收。

5.查空域审批资质:持有飞行管制部门核发的临时飞行空域使用许可,明确空域范围、高度、使用时段,跨行政区域飞行需额外取得途经地管制部门同意。

6.查保险资质: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符合行业标准,保险单有效期与运营周期一致。

二、航空器安全“五配备”标准

1.配备核心安全设备:每架直升机按标准配备应急浮筒(水上起降场景)、座舱灭火系统、应急供氧装置,驾驶舱安装语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黑匣子)。

2.配备智能监控设备:加装符合民航标准的GPS定位系统、ADS-B广播式自动监视系统,接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实现实时航迹追踪、高度超限报警功能。

3.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机身携带急救箱(含除颤仪、止血包等专业器材)、应急破窗工具,地面配备直升机救援绞车、应急照明设备,与就近医院建立空中救援绿色通道。

4.配备通讯保障设备:机组配备双频对讲机(民航甚高频+景区专用频道),地面指挥中心设置备用通讯终端,确保飞行全程通讯不中断。

5.配备安全提示设备:客舱内张贴安全须知海报、应急出口标识,安装语音播报系统,起飞前自动循环播放安全操作指引(含应急姿势、救生设备使用方法)。

三、日常运营“五必查”管控机制

1.必查航空器状态:落实“飞行前-飞行中-飞行后”三检制度,飞行前重点检查旋翼系统、燃油量、液压系统,飞行中实时监控发动机参数,飞行后核查机身有无损伤,检查记录留存不少于3年。

2.必查人员上岗状态:每日对飞行员进行酒精检测(含量为0)、血压及心率监测,建立健康档案,近24小时休息不足8小时或存在情绪异常的,严禁执行飞行任务。

3.必查气象与空域:每日飞行前获取专业气象机构发布的景区及航线气象报告,风速超12米/秒、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暂停飞行;确认当日空域使用许可有效,无临时禁飞通知。

4.必查乘客安全准备:登机前核查乘客身份信息(与购票记录一致),测量乘客体重(匹配直升机载重要求),检查乘客是否携带禁品,确保每位乘客正确穿戴安全带和救生设备。

5.必查应急处置准备:每次飞行前确认地面救援团队待命,应急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停靠指定位置,飞行员熟悉坠机、迫降等突发事件处置流程,通讯设备信号畅通。

四、飞行员准入“四禁录”刚性要求

1.基础条件不符禁录:年龄未满25周岁或超过60周岁、直升机驾驶执照等级不符、近5年内发生过重大飞行事故、无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一律不予录用。

2.严重违规记录禁录:近36个月内存在无证飞行、超员飞行、擅自改变航线等违规行为,或飞行技术考核不合格2次以上的,一律不予录用。

3.健康资质缺失禁录:未取得有效I类体检合格证,或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眩晕症等影响飞行安全疾病的,一律不予录用。

4.职业素养不足禁录:存在酒后执行飞行任务、飞行中违规操作、应急处置不当等职业失范行为的,一律不予录用。

五、安全培训“三培训”落实制度

1.岗前培训达标上岗:新聘飞行员需完成不少于《通用航空企业运行规范》明确规定的岗前培训学时,内容涵盖直升机特情处置、景区航线熟悉、乘客应急疏导等,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执行任务。

2.在岗培训定期覆盖:按照《空中游览运营备案》规定,在职飞行员年度复训时长提不少于144小时,每季度进行1次模拟机特情训练(含发动机失效、液压系统故障等场景),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停飞行资格。

3.违规人员重点管控:发生违规飞行行为的飞行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需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专项整改培训,经市级民航监管机构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飞行任务。

六、飞行作业“五严守”操作规范

1.严守载客与载重标准:严格按照直升机核定载客人数(含机组)执行任务,乘客与行李总重量不超过核定载重,禁止超载或擅自改变载重分布。

2.严守飞行时间限制:飞行员24小时内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连续飞行超过4小时必须休息不少于1小时,凌晨0时至6时禁止开展观光飞行(特殊应急任务除外)。

3.严守航线与高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航线飞行,偏离航线超5公里需向地面指挥中心报备;飞行高度不低于景区最高建筑物100米,最低高度不低于地面150米(起降阶段除外)。

4.严守乘客安全要求:飞行中禁止乘客擅自触碰机舱设备、解开安全带,禁止在客舱内使用强信号电子设备(如对讲机、大功率相机),飞行员发现违规行为需立即制止。

5.严守应急处置流程:遇突发故障或危险天气,优先选择开阔场地迫降,第一时间通知地面救援团队;迫降后按流程组织乘客撤离,严禁在未确认安全前让乘客擅自离开机舱。

七、乘客安全管理“双确认”流程

1.安全告知确认:登机前由地面人员逐一向乘客讲解安全须知,演示救生设备使用方法,确认乘客理解应急处置要求;通过电子签名系统记录乘客已接受安全告知,存档留存不少于90日。

2.登机合规确认:登机时核查乘客人数与体重,确认行李已安全固定且无禁品,每位乘客正确穿戴安全带和救生设备;飞行员检查客舱安全状态,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启动发动机。

八、设备维保“四严查”追溯体系

1.严查维保资质与标准:直升机维修需委托具备民航局认证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持有对应机型维修执照,维修流程严格遵循航空器维修手册,禁止简化工序或使用非原厂配件。

2.严查关键部件寿命:建立直升机关键部件(发动机、旋翼、航电系统)寿命台账,接近使用寿命上限前100小时启动更换流程,更换后需进行地面测试和空中验证,记录留存至部件报废。

3.严查外包维保质量: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大修时,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派专人全程监督维修过程,维修完成后需取得民航局出具的适航放行证明。

4.严查老旧设备淘汰:直升机使用年限超过20年,或累计飞行小时数超20000小时的,强制退出观光运营,按规定办理航空器注销手续,严禁翻新后重新投入使用。

九、应急管理“双强化”机制

1.强化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涵盖坠机救援、乘客受伤、空中迷航等场景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处置流程;每季度联合景区管理方、医疗、消防等单位开展1次实战演练,演练记录留存不少于2年。

2.强化应急资源保障:在起降场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存放急救设备、灭火器材、破拆工具等物资,定期检查更新;与周边30公里内的医院、直升机维修单位签订应急支援协议,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

十、监督管理“双闭环”机制

1.强化内部监督闭环:运营企业每月开展1次安全自查,重点排查人员资质、设备状态、操作流程等,发现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时限,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核,确保隐患整改100%闭环。

2.强化外部监管闭环:接受民航监管机构、文旅部门的常态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定期报送整改进度;建立隐患举报制度,对游客或员工举报的安全问题,3日内核查处置,核查结果公开公示。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滑草类项目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旅游法》《游乐园管理规定》《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GB/T39000-2020)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障游客滑草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链条资质“六查”核验制度​

查经营许可资质:运营企业需取得文旅部门旅游经营许可(依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若项目含游乐园属性,需额外取得《游乐园经营许可证》(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七条),严禁无证运营。​

查设备生产资质:滑草车、滑草板等装备需查验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若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无合格证明装备一律禁用。​

查场地合规资质:滑草场地需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符合土地使用规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隐患区(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查人员执业资质:教练员、安全员需取得体育部门认可的滑草项目指导资格证(依据《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查场地验收资质:滑草道设计与建设需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经文旅、应急、体育部门联合验收合格(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调整场地需重新审批验收。​

查应急备案资质:需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滑草项目应急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配备的救援装备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标准,定期开展演练。​

二、设施装备“五达标”管理规范​

滑草道达标:滑草道坡度不超过25°(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5.2.1),表面平整无石块、坑洼,两侧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终点设缓冲垫(厚度≥50cm)。​

滑行装备达标:滑草车制动系统、转向装置完好,安全带符合GB6095标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滑草板材质强度达标,连接件无松动,每季度进行载荷测试。  

安全设施达标:滑行道沿线每50米设置警示标识、减速提示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起点、终点安装监控设备,危险路段增设防护网(高度≥2米)。​

上下站达标:起点站设乘客排队区、安全告知牌,配备装备穿戴指导人员;终点站设人员疏散通道,地面铺设防滑垫(摩擦系数≥0.6,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5.3.3)。​

救援装备达标:配备急救箱(含骨折固定器材、止血药品)、担架、应急通讯设备(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每200米滑行道配备1台应急救援车。​

三、从业人员“四合格”准入标准​

基本条件合格:教练员、安全员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如高血压、恐高症,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6.1.1)。

资质证书合格:需持有滑草项目指导资格证、急救培训合格证(依据《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技能考核合格:经企业实操考核,熟练掌握滑行装备操作、故障排除、应急救援技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背景审查合格:提供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有违规操作、脱岗等不良记录者不予录用。​

四、现场安全“五必查”管控机制​

必查装备状态:每日运营前检查滑草车制动、滑草道防护栏、缓冲垫(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发现破损立即停用维修。​

必查人员状态:每日对教练员进行酒精检测(呼气值<20mg/100ml,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及健康问询,严禁疲劳、情绪异常上岗。​

必查乘客状况:核查乘客年龄(通常不接受6周岁以下、65周岁以上人员,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测量身高体重(确保与装备匹配),告知禁忌事项并留存确认记录。​

必查环境状况:检查场地天气,遇大风(风速>5级)、暴雨、结冰等天气(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6.4.2),立即停止运营。​

必查救援准备:确认急救箱药品有效期、救援设备电量(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救援人员在指定岗位值守,通讯设备保持畅通。​

五、运营操作“十严禁”行为准则​

严禁超员使用装备:滑草车严格按核定人数载客(通常1-2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禁止超载或违规搭载物品。​

严禁违规操作装备:教练员不得擅自调整滑草车速度、改变滑行路线(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6.4.5),禁止乘客擅自操作制动装置。​

严禁带病运营:装备故障、防护栏损坏、缓冲垫失效时,严禁继续运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需立即停机检修。​

严禁乘客违规:禁止乘客未系安全带、未穿戴防护装备滑行(依据《旅游法》第十三条),禁止在滑行道内站立、追逐、乱扔杂物。​

严禁违规开放时段:无充足照明、无夜间防护措施时,严禁夜间运营(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特殊夜间活动需专项审批。​

严禁装备混搭使用:不同型号、不同承载能力的滑草装备不得在同一条滑道运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避免碰撞风险。​

严禁通讯中断:运营期间教练员与调度中心通讯需保持畅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通讯故障时立即停止滑行。​

严禁酒后作业:教练员、安全员当班期间严禁饮酒(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严禁在岗期间吸烟、接打电话。​

严禁擅自离岗:安全员需在滑行道关键节点值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严禁隐瞒隐患:发现滑草道破损、装备故障等隐患,必须立即上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严禁隐瞒或冒险运营。​

六、安全培训“三层次”落实制度​

岗前培训: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32学时,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装备操作、应急处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考核合格率需达100%(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6.1.2)。​

在岗培训:在职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4学时集中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救援实操演练(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不合格者暂停上岗。​

违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不少于16学时专项安全教育(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复工,严重违规者纳入行业“黑名单”。​

七、游客安全“双告知”确认流程​

事前书面告知:通过购票平台、场地告示牌公示滑草安全须知(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年龄、体重限制及健康禁忌,游客签字确认后方可购票(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岗前口头告知:起点站教练员现场讲解装备穿戴方法、滑行姿势、紧急制动使用(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6.4.1),演示应急动作,确认游客掌握后再发车。​

八、应急处置“四到位”响应机制​

预警响应到位:接到恶劣天气、设备故障预警后,15分钟内启动应急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通过广播、电子屏发布停运通知。​

人员疏散到位:停运或发生险情后,立即组织游客有序撤离至安全区域(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清点人数并登记,确保无人员滞留。​

救援力量到位:发生人员受伤、装备故障时,救援人员需在3分钟内抵达现场(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滑草场所》6.4.6),医疗人员同步开展救治,必要时拨打120。​

信息上报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向文旅、应急、体育部门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九、设施维保“三严格”管理规范​

严格日常维保:建立“一装备一档”维保台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每日运营结束后清洁装备、检查滑草道,记录留存不少于3年(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严格定期检测:每半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滑草道坡度、防护栏强度、滑行装备性能检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取得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运营。​

严格淘汰更新:滑草车使用年限超过5年、滑草板使用超过3年的,强制淘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防护网、缓冲垫每年更换一次,确保性能达标。​

十、责任追溯“四严查”问责体系​

严查无证运营:联合执法查处无《游乐园经营许可证》、使用未检验合格装备等行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并处罚。​

严查违规操作:通过监控、游客反馈核查教练员操作行为(依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超速滑行、未指导游客穿戴装备等违规者予以解聘,追究相关责任。​

严查隐患瞒报:对未及时排查滑草道破损、装备故障等隐患的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按企业制度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监管部门。​

严查培训缺位:对未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定期复审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运营资格。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区间车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障游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链条资质“八查”核验制度​

1.查车辆生产合规性:核查车辆生产企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质,查验车辆产品合格证、一致性证书,确保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标准。​

2.查特种设备登记:景区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如观光电瓶车)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经检验机构年度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查车辆牌照资质:道路运输类区间车需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号牌;景区内专用车辆按地方规定悬挂景区专用标识牌,做到牌证齐全醒目。​

4.查运营主体资质:景区或第三方运营企业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客运管理。​

5.查线路经营许可:跨行政区域运营的区间车需取得相应线路经营权,线路方案经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明确起讫点、停靠站点及行驶路线。​

6.查驾驶员基础资质:需持有与车型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如大型客车需A1驾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龄不少于3年。​

7.查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特种设备类区间车驾驶员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2类),证件在有效期内。​

8.查岗位培训资质:驾驶员需经景区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培训内容涵盖线路熟悉、车辆操作、应急处置等专项课程。​

二、严把车辆安全“五配备”标准​

1.配备合规运营车辆:选用技术等级二级及以上、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车辆,旅游客运车辆类型等级不低于中级。

2.配备核心安全设施:每车按标准配备安全带(含提示装置)、灭火器(定期年检)、应急锤、车门应急开启装置,客运车辆需安装车内视频监控系统。

3.配备应急救援装备:随车配备急救箱(含止血带、绷带等常用器材),急救药品有效期清晰可查,驾驶员需掌握基础急救技能。

4.配备动态监控设备:安装符合标准的GPS定位系统,接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实现实时定位、超速报警等功能。

5.配备智能预警系统:加装超速行驶预警、疲劳驾驶提醒装置,具备自动报警及紧急情况下的辅助制动功能。

三、日常隐患“五必查”管控机制

1.必查车辆三检记录: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检制度,重点检查制动、转向、轮胎等关键部件,检查记录留存不少于36个月。​​​​

2.必查人员上岗状态:每日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含量为0)、血压监测,建立健康档案,严禁带病或情绪异常上岗。​

3.必查岗前培训实效:每日开展15分钟班前安全教育,内容涵盖天气预警、路况提示、应急流程,留存培训签到及考核记录。​

4.必查应急准备情况:核查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到位情况,确认驾驶员熟悉应急预案,通讯设备信号畅通。​

5.必查违规数据处置:每日汇总动态监控平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数据,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闭环管理。​

四、驾驶员准入“四禁录”刚性要求​

1.基础条件不符禁录:年龄未满21周岁或超过60周岁、驾驶证准驾不符、无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无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一律不予录用。​

2.严重违法记录禁录: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或12个月内3次以上超速记录的,一律不予录用。​

3.毒瘾恶习人员禁录:有吸食、注射毒品记录,或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一律不予录用。​

4.妨碍驾驶疾病禁录: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等疾病,或有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的,一律不予录用。​

五、安全培训“三层次”落实制度​

1.岗前培训达标上岗:新聘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应急处置,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在岗培训定期覆盖:在职驾驶员每月集中培训不少于8学时(每周不少于2学时),每季度开展一次实操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

3.违规人员重点管控:严重违法违规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重新培训不少于40学时,经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复工。​

六、班前叮嘱“三到位”责任机制​

1.安全提醒到位:每日通报天气状况、路况风险、重点管控路段,明确限速标准及会车避让要求。​

2.证件核查到位:核对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明有效性,检查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及检验合格标志。

3.责任落实到位:实行“谁当班、谁叮嘱、谁签字、谁负责”,叮嘱记录与运营日志同步存档,留存期不少于3年。

七、驾驶行为“五严守”操作规范​

1.严守累计驾驶时限: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严守连续驾驶时限: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凌晨2时至5时禁止运营。​

3.严守休息间隔要求: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严禁疲劳驾驶。​

4.严守区间行驶速度:景区内主干道限速不超过30公/小时,弯道、坡道、人流密集区限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

5.严守载客数量标准:严格执行核定载客人数,严禁超员,乘客站立区域不得载客。​

八、安全告知“双确认”执行流程​

1.全程提示到位:发车前通过车载广播循环播放安全须知,驾乘人员逐座提醒“扣紧安全带,出行防意外”,演示安全锤使用方法。​

2.合规确认发车:逐一检查乘客安全带佩戴情况,确认应急出口畅通,实行“不系安全带不发车、安全设施故障不发车”制度。​

九、车辆维保“四严查”追溯体系​

1.严查老旧车辆淘汰:对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50万公里的车辆,强制退出运营并按规定报废,严禁翻新复用。​

2.严查维修标准执行:维修需委托具备二类以上资质的企业,关键部件(发动机、刹车片等)更换需使用原厂配件,留存采购凭证及维修记录。​

3.严查外包车辆资质:租用车辆需查验对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4.严查“黑车黑驾”行为:建立运营车辆及驾驶员备案清单,联合交管部门开展常态化排查,严禁无资质车辆及人员参与运营。​

十、特殊场景“双管控”应急机制​

1.极端天气刚性叫停:遇暴雨、雷暴、冰雪、大雾(能见度低于50米)等恶劣天气,立即启动停运机制,疏散已乘车游客至安全区域。​

2.客流高峰精准调控:节假日及旅游旺季实行“错峰发车+流量预警”,单站点候车人数超容量30%时增配运力,安排专人引导上下车秩序,防止拥挤踩踏。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沙漠越野车(越野摩托)安全管理

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保障游客乘车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维度资质“六查”核验制度

查车辆生产资质:核查车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确保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无合格证明的车辆一律禁止运营。

查车辆牌照资质:车辆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号牌,按属地规定悬挂景区专用标识牌,越野摩托还需符合特种设备登记管理要求。

查运营许可资质:景区或第三方运营公司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及旅游客运的需额外取得旅游客运资质。

查线路经营资质:跨区域环线等特定线路需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线路经营权,获批后方可开展运营。

查驾驶员基础资质:持有效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查内部培训资质:驾驶员经景区专项培训(含车辆性能、路线特点、应急处置)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明方可上岗。

二、沙漠运营线路“四规范”管理

线路审批规范:高难度线路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落差、坡度符合安全标准,经文旅、应急、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批,严禁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危险路段观察规范:骑刀锋、过沙丘等危险路段,必须提前停车观察地形全貌,控制车速≤15公里/小时,安排专人现场警戒。

胎压调整规范:进入沙漠前将胎压降至1.0-1.5bar,配备专业胎压监测工具;驶出沙漠后立即充气至标准值,留存调整记录。

装备携带规范:每车必带工兵铲、5米以上拖车绳、急救包(含沙漠常见外伤药品)、防风沙镜,跨区域线路额外配备饮用水和防寒物资。

三、车辆安全“五核查”保障

核心部件核查:每日核查制动系统、转向机构、悬挂系统及轮胎花纹深度(≥3.2mm),发现磨损立即停用维修。

安全装置核查:安全带需通过拉力测试,车载提示系统(含语音警示)完好,张贴限速、禁行等安全标识。

维修管理核查:建立“一车一档”维修台账,每月进行全面检修,维修单位需具备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

应急器材核查:按标准配备急救包、2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应急锤,越野摩托额外配备灭火毯。

定位通讯核查:强制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和卫星电话,信号覆盖全程,GPS导航需标注禁行区域和救援点。

四、沙漠驾驶“十严禁”操作规范

冲坡前严禁不固定低速挡位、中途换挡或急刹,坡度>30°路段需前车通过确认安全后再跟进。

流沙区严禁急转弯或反打方向,需顺沙流方向微调方向盘,车速保持5-10公里/小时。

起步时严禁猛轰油门强行脱困,驱动轮空转超3秒需立即停车,清理积沙后再起步。

严禁高速冲坡(车速>20公里/小时)、坡顶飞跃,坡顶处需减速至怠速通过。

中途停车严禁选松软地表,需选坚硬地表或沙丘顶部,车头向下倾斜5°-10°,拉紧手刹并垫石块。

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或踩急刹,需挂低速挡利用发动机制动,车速≤20公里/小时。

侧坡行驶严禁停车或减速过快,坡度≤25°需匀速通过,遇侧倾迹象立即向坡底轻打方向。

沙漠路段严禁急转弯,转弯半径≥车辆轴距3倍,胎压未恢复标准前不高速转向。

跟车时严禁近距离跟驰或倒车避让,距离需≥50米,前车停车/陷车时后车在安全区域停车。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中不接打电话、不随意更改既定路线。

五、日常运营“五必查”监管机制

必查车辆“一日三检”记录(早中晚各1次),确保部件无故障。

必查驾驶员酒精检测(呼气值<20mg/100ml)、血压检测(收缩压≤140mmHg),杜绝带病上岗。

必查15分钟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签到,确保安全要点传达到位。

必查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演练记录,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必查违规行为视频监控及数据归集,建立台账闭环整改。

六、驾驶员准入“四禁录”刚性要求

基础条件不符禁录:年龄<25周岁或>55周岁、准驾不符、无从业资格证等任一条件不达标。

严重违法禁录:36个月内有酒驾、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3次以上超速记录。

毒瘾恶习禁录:有吸毒记录或戒毒未满3年。

疾病妨碍禁录:患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或近期有眩晕、心悸症状。

七、安全培训“三层次”落实制度

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含法规、沙漠驾驶、生态保护、应急救援,考核合格率100%方可上岗。

在岗培训:每周≥2学时集中培训,每季度实操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至补考合格。

违规管控:严重违规者纳入行业“黑名单”,3年内不得从事景区越野驾驶。

八、安全驾驶“三落实”管控

落实岗前叮嘱:安全管理员核查驾驶员证件、车辆装备,明确当日安全重点,双方签字“谁叮嘱谁负责”。

落实驾驶时限:24小时累计驾驶≤8小时,日间连续≤4小时,夜间(22:00-次日6:00)连续≤2小时,每次休息≥20分钟,7日累计≤44小时。

落实安全告知:发车前车载系统播安全须知,驾驶员演示安全装备使用,逐个查安全带,全员系好再发车。

九、运营追溯“四严查”问责体系

严查老旧/拼装/改装车上路,报废车辆强制退出,杜绝翻新复用。

严查维修换件以次充好,需用原厂配件,留存采购及维修记录。

严查租用无许可“黑车”或未登记改装车,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严查聘用无证“黑驾驶员”或培训不合格者顶岗,联合交管常态化排查。

十、极端场景“双管控”应急机制

极端天气管控:与气象部门联动,遇大风(>5级)、雷暴等天气,立即叫停运营并疏散游客。

流量密度管控:单日每平方公里运营车≤5辆,同一线路间距≥100米,错时发车间隔≥5分钟;险情救援费用按“谁组织谁负责”由运营方/责任人承担。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水上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保障游客漂流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全链条资质“六查”核验制度

查经营许可资质:运营企业需依法取得文旅部门旅游经营许可及体育部门相关备案凭证,涉及内河通航水域的需额外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查设施生产资质:漂流艇、筏等装备需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水上运动器材安全标准,严禁使用无合格证明的装备。

查场地合规资质:漂流河道需经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评估,明确划定漂流水域范围,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开展活动。

查人员执业资质:筏工、技术指导人员需持船员培训机构核发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救生员需取得国家认可的救生执业资格证明方可上岗。

查线路审批资质:新辟或调整漂流线路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文旅、应急、交通、水利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实施。

查应急备案资质:需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漂流应急预案,配备的救援队伍及装备符合水域救援标准,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二、漂流设施“五达标”管理规范

装备性能达标:漂流艇(筏)需按承载标准配置,每季度进行气密性及强度检测,羊皮筏子需每日检查饱满度、排杆结实度及连结系绳牢固性。

救生装备达标:每名游客及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合格救生衣(符合GB4303标准)、安全帽,急流段额外配备救生浮具,救生装备需定期更换。

安全标识达标:河道沿线按300米间距设置警示标识、水深标识及避险指引牌,危险地段增设声光报警装置,标识牌需符合《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

停靠设施达标:上下游码头需设置防滑平台、安全护栏及候漂区,码头承载力符合设计标准,配备乘客上下辅助设施。

通讯设备达标:每艘漂流艇(筏)配备防水对讲机或求救哨,河道沿线设置中继通讯点,确保救援指令实时传达。

三、从业人员“四合格”准入标准

基本条件合格:筏工年龄需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无妨碍水上作业的疾病及病史。

资质证书合格:需同时持有相应类型漂流装备操作证、水上救生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内且年度审核合格。

技能考核合格:经企业实操考核,熟练掌握漂流线路特点、急流处置技巧及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背景审查合格:提供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有酗酒、赌博等恶习者一律不予录用。

四、现场安全“五必查”管控机制

必查气象水文:每日对接气象、水利部门,核查降雨预警、河流水位数据,水位超警戒值或有暴雨预警时立即停漂。

必查装备状态:发车前逐一检查漂流艇(筏)密封性、救生衣完整性及通讯设备信号,发现破损立即更换。

必查人员状态:每日对筏工进行酒精检测(含量为0)及健康问询,严禁疲劳、带病或情绪异常上岗。

必查游客状况:核查游客年龄(通常不接受6周岁以下及65周岁以上人员单独漂流)、健康状况,告知禁忌事项并留存确认记录。

必查救生部署:确认危险水域救生员到岗情况,每300米水域至少配备1名持证救生员,救援船艇处于待命状态。

五、漂流操作“十严禁”行为准则

严禁超员载客:严格按漂流艇(筏)核定人数载客,每艇(筏)游客数量不得超过设计承载量。

严禁违规操作:筏工不得擅自调整漂流线路,急流段必须按标准流程操作,严禁高速冲滩。

严禁冒险漂流:暴雨、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下,或河流水速超过5米/秒时,严禁开展漂流活动。

严禁游客违规:禁止游客在漂流中擅自脱下救生衣、安全帽,禁止站立、互撞或丢弃杂物。

严禁夜间漂流:每日漂流时段不得早于日出后30分钟、晚于日落前1小时,特殊情况需经专项审批。

严禁设备混搭:不同类型、不同承载力的漂流装备不得在同一河道同时运营,避免碰撞风险。

严禁通讯中断:漂流全程需保持筏工与岸上指挥中心通讯畅通,信号盲区需提前安排接力联络。

严禁酒后作业:筏工当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携带火种、通讯设备等与作业无关物品。

严禁擅自离岗:救生员必须坚守指定岗位,漂流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责任水域,确保应急响应及时。

严禁隐瞒隐患:发现河道障碍物、装备故障等隐患必须立即上报,严禁隐瞒或冒险作业。

六、安全培训“三层次”落实制度

岗前培训: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32学时,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装备操作、应急处置等,考核合格率需达100%。

在岗培训:在职人员每月开展不少于4学时集中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急流救援实操演练,不合格者暂停上岗。

违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专项安全教育,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复工,严重违规者纳入行业“黑名单”。

七、游客安全“双告知”确认流程

事前书面告知:通过购票系统、景区告示牌公示漂流安全须知,明确年龄限制、健康禁忌及责任条款,游客签字确认后方可购票。

岗前口头告知:发车前由筏工现场讲解救生装备使用方法、紧急避险技巧及求救信号,演示应急操作并确认游客掌握。

八、应急处置“四到位”响应机制

预警响应到位:接到气象、水利部门预警后,15分钟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通过广播、短信发布停漂通知。

人员疏散到位:停漂后立即组织游客有序撤离至安全区域,清点人数并登记,确保无人员滞留。

救援力量到位:险情发生后,救生员、救援船艇需在5分钟内抵达现场,医疗救援人员同步响应。

信息上报到位:发生人员受伤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向文旅、应急、海事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九、设施维保“三严格”管理规范

严格日常维保:建立“一艇一档”维保台账,每日漂流结束后对装备进行清洁、检修,记录留存不少于3年。

严格定期检测:每半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漂流河道安全状况、装备性能进行全面检测,出具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严格淘汰更新:漂流艇(筏)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累计漂流里程达1万公里的,强制淘汰;救生装备使用满2年必须更换。

十、责任追溯“四严查”问责体系

严查无证运营:联合执法查处无资质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装备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并处罚。

严查违规操作:通过河道监控、游客反馈核查筏工操作行为,对冒险作业者予以解聘并追责。

严查隐患瞒报:对未及时排查河道障碍物、设备故障等隐患的责任人,按企业制度从重处罚。

严查培训缺位:对未落实岗前培训或培训考核流于形式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运营资格。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索道(空中缆车)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所谁负责”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制定本措施。

一、严查资质合规性

施工资质:核查索道施工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或桥梁工程二级及以上)及施工许可手续,确保施工主体合法。

设备资质:核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TS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新建索道需通过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技术审查。

运营资质: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运营许可,确保符合法定运营条件。

人员资质:核查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确保持证上岗。

审批文件:核查项目选址与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安全审查等文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检测报告:核查定期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确保结果符合安全标准。

二、严查设备故障隐患

检验状态:严禁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复检未通过的索道设备,及时处置超期未检设备。

应急装置:核查紧急停车开关等应急设备的完好性与有效性,杜绝失效风险。

运载工具:检查吊箱、吊篮等门闭锁装置密封性与牢固性,防止出现无法锁闭问题。

备用系统:测试辅机、备用电源启动运行情况,确保突发状况下正常切换。

电气系统:排查线路老化、短路、漏电等隐患,完善防雷击保护装置配置。

机械部件:重点检查主缆绳(断丝数不得超过外层钢丝总数10%)、夹具、曲杆等,及时更换老化牵引绳索。

制动系统:检测制动性能,杜绝制动失灵导致的脱轨、坠落风险。

三、严查自然风险防控

强风防控:依据GB12352-2018标准,监测60米高度处瞬时风速,超过42m/s时立即停运。

暴雨防范:排查沿线山洪隐患点,加固支架基础,暴雨预警时暂停运营并疏散人员。

雷电防护:核查防雷装置有效性,确保电气系统与设备免受雷击损坏。

四、严查人为因素管控

员工操作:查处未遵守操作规程、擅自离岗串岗、酒后上岗等行为,规范作业流程。

应急处置:评估操作员应急判断能力,避免紧急情况下因处置失误加剧风险。

游客管理:严禁乘客在车厢内跳跃、摇晃、擅自开门或探出厢外拍照等危险行为。

载荷控制:严格执行载客限额,杜绝为追求效益而超载运行。

五、严查安全运行管理

制度建设:核查是否建立覆盖设备管理、作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制度。

设备维护:核查定期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更新改造记录,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人员培训:核查年度安全培训与考核记录,提升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

日常运营:规范班前试运行检查、班中巡查、班后收尾等全流程管理。

安全引导:在出入口张贴乘客须知与安全提示,加强现场宣传引导。

六、严查管理制度建设

重点核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确保制度与GB12352-2018标准及法规要求一致,且落地执行到位。

七、严查人员队伍管理

准入管理:确保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持续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考核,留存培训记录,更新知识技能体系。

行为规范:建立岗位监督机制,杜绝违章操作与失职行为。

八、严查维护保养质量

保养实施:按照国家规定及制造商要求开展定期维护保养,由专业人员操作。

记录管理:维护保养记录需详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档案建设:建立设备全生命周期档案,记录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等信息。

九、严查安全检查实效

企业自查:落实每日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建立隐患闭环整改机制。

监管检查:景区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开展3次安全检查,行业监管部门强化专项督查。

检查内容:覆盖电气系统、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吊具车厢、信号系统、站台设施等关键部位。

十、严查实时监测能力

参数监控:实时记录运行速度、张紧油压、钢丝绳张力等参数,张紧装置行程余量需满足72小时连续运行要求。

异常处置:参数出现异常波动立即停机,排查隐患后方可重启。

状态巡查:观察运载工具运行姿态,确保门闭锁装置牢固、护栏完整。

环境清理:及时清除树枝、积雪等限流障碍物,支架基础无沉降,夜间照明符合GB12352-2018标准。

信息汇总:建立每日运行状况汇总制度,跟踪巡检问题整改情况。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旅行社安全管理八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景区运营企业和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自查和整改到位,属地党委政府负责景区安全管理的统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强化行业安全检查和督导整改,确保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安全,制定本措施。

一、严把产品设计关。进行目的地安全评估,对目的地治安、交通、公共卫生及自然灾害等进行前置评估。基于外交部、文旅部等发布的安全预警,及时掌握国外旅游目的地动态安全及风险级别。国内旅游目的地安全评估,主要是气候极端变化、旅游旺季市场供给、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评估。

二、严控活动风险研判。严格执行新线路风险研判,排查交通路况、车辆资质、住宿消防等关键环节。提前配备防晒装备、车辆冷却液,每日检查刹车系统,与沿线维修服务商建立联动,配备卫星电话等。

三、严格分析游客特点。“银发游”:建立健康档案,摸排沿途医院急诊资源,线路避开陡坡等路段,放缓行程节奏,预留午休时间;“研学团”:火车经停站、酒店大堂安排工作人员值守,避开密集危险区域。

四、严守供应商准入关。六把关:一是制度制定把关,《供应商安全准入标准及安全管理规定》,对十大类供应商明确准入要求;二是酒店资质把关,提供消防检测证明及应急预案,确保消防安全;三是资质审核把关,供应商提供有效经营许可证照,参考“企查查”企业评分等级,选择L6级以上企业;四是餐饮场所资质把关,具备营业资质及卫生许可证保障食品安全;五是安全保障把关,对供应商在保险投保和安全保障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旅游服务的安全性;六是车辆资质把关,执行“五不租”原则,杜绝无运营资质车辆。

五、严守行前告知关。三告知:一是售前筛查,主动询问,主动了解游客身体状况,评估线路适应性,对不适宜情况,及时劝阻或引导更换线路;二是风险告知,责任到位,实行标准化“安全须知”模板,通过技术手段嵌入线路行程,将含“安全须知”的行程单作为合同附件;三是行前宣导,强化提醒,通过《出团通知书》再次进行书面安全提示,召开行前说明会,面对面详细讲解,强调关键注意事项。

六、严格全场景安全核验。五核验:一是上车核验,核验车辆资质、轮胎磨损状况、安全带有效性、核实人数;二是行程核验,核验活动合规、场地安全、参与者条件;三是活动核验,核验防护设施、提示标识、专业指导;四是入住核验,核验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房间门窗锁、电器设备;五是用餐核验,核验就餐环境清洁度、食材新鲜度、餐具消毒情况。

七、严管关键节点风险排查。五排查:一是出发前排查,

提醒证件与集合信息,确保游客顺利出行。如提醒游客带好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明确集合时间和地点;二是下车前排查,提醒随身物品与周边环境,避免游客丢失物品和遭遇危险。如提醒游客带好个人物品,注意周边交通和环境情况。

三是入住前排查,提醒消防安全与财物保管,保障游客住宿安全如提醒游客留意消防通道位置,保管好贵重财物;四是上车后排查,上车后提醒行车安全与逃生方法,增强游客安全意识。如告知游客系好安全带,介绍车辆逃生出口位置和使用方法;五是自由活动排查,提醒安全边界与紧急联系方式,让游客在自由活动时也能保障安全。

八、严格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定期邀请红十字会专业讲师进行急救知识讲座和实操训练,让员工掌握“救命本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各岗位的应急职责,详细讲解行前、行中、行后的安全措施和要求,让员工明确自身在应急中的任务和责任。

本管理措施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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