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案例一】
某国家5A景区内有一处人工湖,主要用于景观营造和生态调节。为保障游客安全,景区在湖边设置了多块醒目的“禁止靠近,水深危险”警示标识,并安装了防护围栏。同时,景区还安排了安保人员定时巡逻,劝阻游客不要靠近危险水域。某日下午,游客张某在景区游览时,无视警示标识和安保人员劝阻,翻越防护围栏进入湖边浅滩区域拍照。为获取特殊拍摄角度,张某冒险靠近深水区,不慎踩空跌入3米深水域。景区救援人员接警后5分钟内抵达现场,联合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张某被救出后送医诊断为肺部感染、肢体挫伤,产生医疗费用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景区安全防护不到位”为由,向景区管理方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元。
【案例二】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红山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某日,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随后吴某的配偶及子女将红山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认为红山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
【案例三】
江某及其妻徐某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浙江省江山市某景区溯溪郊游,但未购买门票。郊游过程中,徐某不慎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徐某的亲属认为,江某、徐某一行在某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与处理结果
【案例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景区防护围栏高度符合旅游景区安全设施规范基本要求,但存在间隙可翻越的设计瑕疵,张某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景区承担10%补充责任,张某自担90%主要责任。景区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
【案例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红山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三】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均认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究竟在哪里呢?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经营者、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不能超过善良经营者、管理人的一般注意标准。对于超出其管理和控制范围之内的,则不能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案例一中,游客张某在景区游览时,无视警示标识和安保人员劝阻,翻越防护围栏进入湖边浅滩区域拍照,张某自担90%主要责任,景区承担10%补充责任,案例二中,红山村民委员会从未开展、组织过杨梅采摘活动,因此不能认为其对村民私自采摘杨梅的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值守等,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其管理范围。同样,在案例三中,原告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该区域已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因此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伤亡的,并不能归责于景区管理公司,因为该区域已经脱离了景区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范围。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固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非是无限责任。不能过于苛刻地要求经营者、管理人面面俱到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例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都是符合合理限度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