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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标准全文
景区内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 等服务的经营性玻璃平台、玻璃栈桥、玻璃栈道等项目(以下 统称玻璃栈道类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对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玻璃栈道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玻璃栈道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玻璃栈道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玻璃栈道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玻璃栈道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玻璃栈道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玻璃栈道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玻璃栈道类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玻璃栈道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领域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玻璃栈道类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玻璃栈道类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8.气象部门:指导做好玻璃栈道类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3.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4.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玻璃栈桥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5.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6.每半年组织一次玻璃栈道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玻璃栈道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8.建立并完善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玻璃栈道类新业态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玻璃栈道类项目经营主体要定期对已建成的玻璃栈道类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玻璃栈桥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玻璃栈道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玻璃栈道类旅游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玻璃栈道类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攀岩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攀岩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攀岩项目(以下统称攀岩类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攀岩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攀岩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攀岩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攀岩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攀岩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攀岩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攀岩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攀岩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攀岩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攀岩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攀岩类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攀岩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行政许可,审批和指导景区内攀岩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
6.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室内攀岩场馆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7.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8.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攀岩类项目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9.气象部门:指导做好攀岩类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查设施设备安全风险系数,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攀岩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攀岩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攀岩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攀岩类项目安全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攀岩类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专业考核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攀岩项目管理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攀岩类新业态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攀岩类项目经营主体要定期对已建成的攀岩类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攀岩类设施和墙体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攀岩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悬崖秋千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悬崖秋千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悬崖秋千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悬崖秋千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悬崖秋千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悬崖秋千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悬崖秋千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悬崖秋千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悬崖秋千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悬崖秋千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悬崖秋千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悬崖秋千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悬崖秋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督促悬崖秋千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悬崖秋千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于特种设备的悬崖秋千办理使用登记。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的悬崖秋千,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悬崖秋千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8.气象部门:指导做好悬崖秋千类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若租用场地开展经营,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悬崖秋千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故障、事故,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隐患消除后方继续使用。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 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悬崖秋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悬崖秋千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在悬崖秋千的站台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张贴游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乘坐姿势图,设置警示标牌等,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悬崖秋千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悬崖秋千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悬崖秋千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悬崖秋千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悬崖秋千项目经营主体要定期对已建成的悬崖秋千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悬崖秋千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悬崖秋千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悬崖秋千旅游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客运索道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客运索道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客运索道类项目(包括客运拖牵索道、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客运索道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 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督促客运索道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3.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客运索道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客运索道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客运索道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客运索道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A级景区内客运索道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A级景区内客运索道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客运索道类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客运索道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客运索道办理使用登记。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客运索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客运索道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8.气象部门:指导做好客运索道类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客运索道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客运索道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客运索道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客运索道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客运索道类安全管理信息档案,配备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现场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高峰期前后,要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3.严禁超载、超负荷运转。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日常检查与定期自行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 要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教育和专业培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客运索道类项目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客运索道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凌空飞步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凌空飞步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凌空飞步类项目。
本办法所称凌空飞步类项目,是指通过各种架设于旅游景区内的空中悬桥,以跨越式行走的方式体验空中漫步的拓展类运动。
三、管理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凌空飞步类项目的准入审核、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多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凌空飞步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凌空飞步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凌空飞步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凌空飞步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凌空飞步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和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凌空飞步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 审批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凌空飞步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凌空飞步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凌空飞步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6.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凌空飞步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7.气象部门:指导做好凌空飞步类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节假日期间实行分段预约制度,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人流瞬间集聚过大。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凌空飞步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凌空飞步类项目安全游玩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配备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凌空飞步类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凌空飞步类新业态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凌空飞步类项目经营主体要定期对已建成的凌空飞步类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凌空飞步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凌空飞步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凌空飞步类旅游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滑翔伞(非水上)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滑翔伞(非水上)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滑翔伞项目。
本规范所称的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在当地体育部门指导下,属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滑翔伞经营场所合规经营。指导、督促从事滑翔伞运动经营单位的场地、设备和附属设施符合法定规范、行业团体标准要求。
2.在当地体育部门指导下,属地应指导、督促从事滑翔山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飞行员管理、运营管理,落实保险责任,制定并落实应急管理举措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负责对滑翔伞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在当地体育部门指导下,属地需落实安全生产“最小网格”单元责任,开展日常巡察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抄报有关职能部门通过限期改正、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强监管。对被采取停业整顿的滑翔伞经营主体、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整改事项未验收合格前,不得经营使用。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抢救、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滑翔伞(非水上)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滑翔伞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滑翔伞项目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滑翔伞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做好滑翔伞等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的监管指导工作,审批和指导景区内开展的滑翔伞体育赛事活动。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滑翔伞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8.气象部门:指导做好滑翔伞类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滑翔伞场所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规性评审报告。
2.寻求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真实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结果确认书。
3.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安全运营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运营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救护、安全运营例检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目操作规程,编制实施过程记录表单。
4.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督促安全管理员编制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安全提示,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设备运营前的检查工作及每个开放日之前完成两次试运行,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违章处理情况。确保从业人员经任命后授权上岗,特殊岗位应持证上岗。
5.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在运营场所明显位置,醒目公示项目体验服务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不得开展运营活动。
6.完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购买场地意外公众责任险和高危岗位员工意外伤害责任险,并在醒目位置设立鼓励游客购买意外伤害责任险的告示。
7.公开安全运营承诺和安全资源投入承诺,详细记录安全资源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8.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格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应当熟悉场地、设备设施性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
3.主动宣传项目《安全须知》《行为安全守则》《安全风 险警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游客要耐心劝阻,坚决制止违禁行为。
4.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紧急救护器械和药品。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滑翔伞项目经营主体要定期对滑翔伞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滑翔伞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滑翔伞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滑翔伞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了解伤情,迅速排除致命和致伤因素,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紧急救护流程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并尽力避免二次伤害发生。根据伤情需要第一时间报警求援。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根据有关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项目或者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观光飞机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以及国家民航局相关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观光飞机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新业态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观光飞机(依托各类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在空域开展观光、体验、运动等旅游活动等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观光飞机项目的招引审核把关、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对观光飞机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3.督促经营单位建立观光飞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项目日常安全巡查、督促整改。
4.指导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等工作;应从源头上严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观光飞机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CCAR—135R3部运行审定程序负责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负责观光飞机类高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督导工作人员规范操作等行业管理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观光飞机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指导观光飞机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做好机场选址地区文物勘探工作。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观光飞机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审批、指导景区内开展的飞机赛事活动、超轻型飞机赛事活动,加强赛事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各级航空运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 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观光飞机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经营单位须获得民航局颁发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 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营。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民航局颁发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 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R3)的要求实施运营。
2.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3.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 的管理和控制。
4.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安全检测结果报属 地备案。
5.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 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观光飞机 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 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现场工作人员应掌握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具备国家要求的执业资质。
2.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观光飞机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3.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4.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5.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6.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7.培训制度完善有效,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四、过程监管
1.维护保养。观光飞机项目经营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加强飞 机和机场的保养维修管理,保证观光服务的品质。同时,机场需为航空器提供定期维修和维护服务,以确保高空运行时的最佳状态。
2.日常检查。观光飞机项目经营主体应当确保消防、防灾、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运营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建立维护、自检档案,确保无超期限服役现象,相关从业人员应执有专业资格。应当对空域和线路进行风险隐患点排查和备案,并针对问题进行预防、培训和应急方案。
3.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观光飞机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属地备案。
4.定期巡检。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观光飞机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视频监管。观光飞机项目经营主体要在游览范围内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滑雪类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滑雪类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滑雪与雪上娱乐项目(以下统称滑雪类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滑雪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滑雪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滑雪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滑雪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滑雪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滑雪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滑雪类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滑雪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滑雪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滑雪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滑雪类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滑雪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滑雪类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的行政许可和监管指导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项目开业前的指导工作,提高项目品质和服务质量。审批和指导滑雪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加强赛事事中事后监管。
6.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滑雪类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室内滑雪类场馆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整治;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8.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9.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滑雪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配备急救用具、运输工具等,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滑雪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4. 配备专业持证滑雪指导员和安全巡察救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滑雪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滑雪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滑雪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滑雪类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主体定期对已建成的滑雪类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滑雪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滑雪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玻璃滑道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玻璃滑道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玻璃滑道、玻璃水滑道等项目(以下统称玻璃滑道类项目)。
本规范所称玻璃滑道,是指在旅游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沿呈坡型铺设或者架设在地面上,承载面为玻璃等材质,侧板为玻璃材质制成的固定滑槽,供乘客滑行的游乐设施。
本规范所称玻璃水滑道,是指在旅游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乘客乘坐滑具,以水为润滑介质,在以玻璃为主要材料铺设的滑道内滑行的游乐设施。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玻璃滑道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玻璃滑道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玻璃滑道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玻璃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玻璃滑道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玻璃滑道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玻璃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玻璃滑道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玻璃滑道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开展玻璃滑道类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玻璃滑道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出生产、销售领域玻璃滑道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玻璃滑道(玻璃水滑道)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2.旅游景区新建玻璃滑道类项目开业前,经营主体应当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获得批复后,方能投入运营。
3.在旅游景区内租赁场地运营玻璃滑道类项目的,旅游景区经营主体应当核实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规标准以及本办法要求的使用条件,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4.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5.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6.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每年至少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一次设备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或者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7.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8.每半年组织一次玻璃滑道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玻璃滑道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9.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玻璃滑道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10.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对在用设 备设施开展定期自行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合理确定各有关项 目内容。
11.应当将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 须知置于易于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游客须知应当注明设备设施运行风险特点、游客身体及年龄、身高等条件以及禁忌事项等内容。
12 .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玻璃滑道类新业态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设备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对滑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效性等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运营。巡检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在设备设施运行中发生故障、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 熟悉应急救援流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7.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在通过结业考核后才能上岗。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玻璃滑道类项目的应急演练。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玻璃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玻璃滑道类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玻璃滑道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整改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玻玻璃滑道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玻璃滑道类旅游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彩虹滑道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彩虹滑道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彩虹滑道类项目。
本规范所称彩虹滑道,是指在旅游景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乘客借助滑具,依靠重力沿呈坡型铺设的塑料滑槽下滑的游乐设施。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彩虹滑道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彩虹滑道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彩虹滑道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彩虹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彩虹滑道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彩虹滑道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彩虹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彩虹滑道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彩虹滑道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开展彩虹滑道类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彩虹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彩虹滑道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出生产、销售领域彩虹滑道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彩虹滑道类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彩虹滑道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旅游景区新建彩虹滑道类项目开业前,经营主体应当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获得批复后,方能投入运营。
2.在旅游景区内租赁场地运营彩虹滑道类项目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核实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规标准以及本办法要求的使用条件,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3.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4.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5.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2年至少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一次设备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或者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6.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7.每半年组织一次彩虹滑道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和极端天气预警机制,不断提升彩虹滑道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玻璃滑道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9.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对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定期自行检查(日检、月检、年检)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合理确定各有关项目内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应当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10.应当将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 须知置于易于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游客须知应当注明设备设施运行风险特点、游客身体及年龄、身高等条件以及禁忌事项等内容。
11.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包括定期委托检验和安全评估报告,定期自行检查、应急演练、日常使用状况、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并妥善保管。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新业态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设备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对滑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效性等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运营。巡检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在设备设施运行中发生故障、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在通过结业考核后才能上岗。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彩虹滑道类项目的应急演练。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彩虹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彩虹滑道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2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彩虹滑道项目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整改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彩虹滑道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彩虹滑道类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全地形车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全地形车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全地形车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全地形车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全地形车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全地形车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全地形车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全地形车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全地形车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全地形车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全地形车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地形车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全地形车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全地形车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全地形车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全地形车项目监管指导,审批景区内举办的汽车体育赛事活动(越野拉力赛ATV、UTV车组),指导景区内举办的汽车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加强赛事事中事后监管。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全地形车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全地形车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若租用场地开展经营,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全地形车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 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全地形车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全地形车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强化参与者游客安全教育和警示,对参与者进行运动前的技能、基本自救措施等培训,说明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等的特殊要求。
7.建立并完善全地形车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新业态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参与者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全地形车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强化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全地形车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全地形车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全地形车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全地形车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全地形车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山道滑车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山道滑车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山道滑车类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山道滑车类项目的准入审核、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多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山道滑车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山道滑车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山道滑车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山道滑车类项目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山道滑车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和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山道滑车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山道滑车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山道滑车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山道滑车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做好山道滑车项目监管指导工作。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山道滑车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节假日期间实行分段预约制度,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人流瞬间集聚过大。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山道滑车类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山道滑车类项目安全游玩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山道滑车类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山道滑车类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山道滑车类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山道滑车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山道滑车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 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山道滑车类旅游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5.处理处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停业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经营和使用。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卡丁车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卡丁车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卡丁车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卡丁车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卡丁车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实施存量项目安全评估,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评估和验收。
3.负责对卡丁车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卡丁车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卡丁车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时间段期间必开展安全检查;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卡丁车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卡丁车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卡丁车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卡丁车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卡丁车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卡丁车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卡丁车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做好卡丁车项目监管指导工作,审批和指导在景区内举办的卡丁车体育赛事活动,督促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做好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6.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室内卡丁车场馆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整治;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7.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卡丁车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8.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卡丁车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卡丁车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急救人员、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4.每半年组织一次卡丁车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驾驶卡丁车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全盔型头盔并系戴安全带。
6.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卡丁车人员须知”、安全警示标识、事故抢救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制度。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卡丁车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确保卡丁车驾驶人员穿着符合安全要求,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卡丁车新业态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卡丁车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卡丁车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卡丁车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卡丁车旅游新业态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滑草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滑草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 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滑草类项目。
本规范所称滑草项目,是指乘客借助滑盆,依靠重力沿铺设在斜坡的滑槽(内含人工草皮等)下滑的游乐设施。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滑草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滑草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滑草类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滑草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滑草类项目的安全检查,项目开放或运营期间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滑草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滑草类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滑草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滑草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开展滑草类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滑草类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滑草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6.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滑草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2.旅游景区新建滑草类项目开业前,经营主体应当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获得批复后,方能投入运营。
3.在旅游景区内租赁场地运营滑草类项目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核实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规标准以及本办法要求的使用条件,并与运营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4.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5.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6.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每2年至少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一次设备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或者评估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7.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8.每半年组织一次滑草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和极端天气预警机制,不断提升滑草类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9.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滑草类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10.应当按照相关法规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对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定期自行检查(日检、月检、年检)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合理确定各有关项目内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应当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11.应当将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须知置于易于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游客须知应当注明设备设施运行风险特点、游客身体及年龄、身高等条件以及禁忌事项等内容。
12.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滑草类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设备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例行安全检查,对滑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效性等进行检查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运营。巡检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在设备设施运行中发生故障、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滑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时制止乘客不安全行为。
6.熟悉应急救援流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7.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滑草类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滑草类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滑草类项目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2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草场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滑草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滑草类旅游新业态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视频监管系统需要监视整条滑道,站台应配备足够的通讯装备。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皮划艇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皮划艇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皮划艇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皮划艇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皮划艇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皮划艇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建立对项目的旅游发展规划、赛事活动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督促皮划艇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皮划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皮划艇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皮划艇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2.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 中指导皮划艇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皮划艇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皮划艇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皮划艇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皮划艇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体育部门:负责皮划艇项目监管指导。审批和指导在景区内开展的皮划艇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督促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做好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5.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6.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皮滑艇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若租用场地开展经营,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勘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皮划艇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皮划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皮划艇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强化参与者安全教育和警示,对参与者进行运动前的技能、基本自救措施等培训,说明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等的特殊要求。
7.建立并完善皮划艇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8.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限航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根据极端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按照属地规定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皮划艇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参与者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皮划艇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强化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皮划艇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皮划艇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皮划艇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皮划艇旅游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摩托艇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摩托艇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摩托艇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摩托艇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摩托艇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摩托艇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建立对项目的旅游发展规划、赛事活动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督促摩托艇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摩托艇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摩托艇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摩托艇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区通航水域内摩托艇项目相关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申请开展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和发证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用于体育赛事的除外。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摩托艇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摩托艇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摩托艇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摩托艇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摩托艇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摩托艇项目监管指导。审批和指导景区内开展的摩托艇体育赛事活动,督促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做好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摩托艇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若租用场地开展经营,应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勘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摩托艇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 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摩托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摩托艇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强化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摩托艇项目安全操作规程,签订安全风险告知承诺书。
7.建立并完善摩托艇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8.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限航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根据极端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按照属地规定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摩托艇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摩托艇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摩托艇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摩托艇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摩托艇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摩托艇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水上运动游乐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漂流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对漂流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漂流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漂流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漂流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漂流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漂流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漂流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区管通航水域项目使用的水域审查。依法开展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内河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及相应船员的考试发证及监督管理。做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或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审查工作。
4.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漂流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漂流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漂流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育。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协助属地政府做好项目开业前的指导工作。
5.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漂流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于特种设备的峡谷漂流办理使用登记。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峡谷漂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8.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项目水域生态功能界定,规划审查及防洪影响审查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规性评审报告。
2.已有国家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暂无标准的项目,应寻求专业机构合作制定安全标准并对标建设。建设完成后寻求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真实的检验报告。
3.寻求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真实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结果确认书。
4.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安全运营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运营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救护、安全运营例检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目操作规程,编制实施过程记录表单。
5.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督促安全管理员编制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安全提示,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设备运营前的检查工作及每个开放日之前完成两次试运行,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违章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应经任命后授权上岗,特殊岗位应持证上岗。
6.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在运营场所明显位置,醒目公示项目体验服务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不得开展运营活动。
7.完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购买场地意外公众责任险和高危岗位员工意外伤害责任险,并在醒目位置设立鼓励游客购买意外伤害责任险的告示。
8.公开安全运营承诺和安全资源投入承诺,详细记录安全资源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9.根据项目运营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格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应当熟悉场地、设备设施性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
3.主动宣传项目《安全须知》《行为安全守则》《安全风险警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游客要耐心劝阻,坚决制止违禁行为。
4.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紧急救护器械和药品。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漂流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漂流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漂流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了解伤情,迅速排除致命和致伤因素,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紧急救护流程,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尽力避免二次伤害发生。同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项目或者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露营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景区内露营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露营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对露营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露营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露营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露营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露营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露营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露营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公安部门:负责指导露营地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露营类经营主体做好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管理、限流等工作。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露营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4.文旅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露营项目推进;露营产业规划设计方案的业务指导,并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组织露营星级评定的指导、评审、考核等工作。指导露营类经营主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5.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露营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露营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露营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8.气象部门:指导做好露营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露营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露营地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安全露营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周组织定期对露营地各类设施设备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露营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露营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露营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露营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露营地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营地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露营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由当地政府具体负责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招引,营地选址应避让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2.负责营地日常监管、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和旅游标识标牌的设置。
3.负责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 申报初审、推荐,做好管理和考核协 助等工作。
4.属地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营地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的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4.文旅部门:负责指导营地规划、建设、管理。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营地的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工作。
6.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房车营地相关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8.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9.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10.气象部门:指导做好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遵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GB/T 31710-2015》的要求,营地主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综合应用人力防范 (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2.营地业主单位应根据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制度、措施,并制定卫生、消防、疫情防控、治安安全、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配足应急物资;应当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应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3.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科学规划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有效运行维护。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营地业主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防范的处置原则及措施。营地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并定期举行安全演练。
5.营地业主单位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点,配置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营地出入口应能对车辆和人员的出入进行控制和管理,设置入营登记管理处、安全检查区,对入营车辆和人员进行查验和记录。进入森林、林地的,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森林防火管理。
7.当营地游客处于高峰时段时,应参照 LB/T 068《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当入营数量临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限流、分流措施。
8.营地周界应充分利用天然屏障,在无天然屏障的区域可设置具有防攀爬、防穿越等措施的围墙、围栏等实体防护设施;森林、林地内的露营营地应当有森林防火隔离措施。
9.营地内的路线应合理规划,保证车辆、人员的安全通行。营地应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护栏。分岔路口设置导向标识牌;临崖临水、危险路段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易发生拥堵的路段设置隔离护栏;显要位置设置应急电话标识。
10.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显要位置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露营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拥堵状况、安全提示、天气状况、特殊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11.营地出入口、安全检查区、人员和车辆集聚区、游览线路、道路叉口、临水临崖区等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和人员情况。
12.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经营主体应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具有野炊、篝火等项目的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内 划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动火区和禁火区之间需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严格明火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13.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应配备与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设有定点联系医院。营地内工作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熟练掌握急救措施。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组织定时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业主单位应通过海报、宣传单、公众号、告示牌、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救护能力。应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明确游客入营后告知用火、用 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周组织定期对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各类设施设备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满足安全要求。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等级自驾游房车营地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 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轨道小火车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小火车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轨道小火车项目。
本规范所称轨道小火车,是指沿地面轨道运行,由电力、内燃机及其他动力驱动及运动形式类似的游乐设施。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轨道小火车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轨道小火车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在对外营业前,应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轨道小火车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轨道小火车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轨道小火车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轨道小火车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轨道小火车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2.文旅部门: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轨道小火车项目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轨道小火车项目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督促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许可,协调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指导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轨道小火车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开展轨道小火车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轨道小火车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3.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轨道小火车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轨道小火车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外轨道小火车类项目,配合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5.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轨道小火车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专业团队负责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采购、使用具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或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
3.应根据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情况,核定最大游客承载量。按“从严从紧”原则设置同时参与人数上限,公示不适宜参与人群。加强现场游客接待流量管控,在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管控地段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游客引导及时提醒游客遵守安全规则。
4.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关键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轨道小火车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轨道小火车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轨道小火车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6.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游客安全须知,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轨道小火车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制定针对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8.建立并完善轨道小火车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各级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轨道小火车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对外营业前,应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保说明的要求,开展场地环境和设施开放、设备运行前的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熟悉应急救援流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7.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在通过结业考核后才能上岗。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轨道小火车项目的应急演练。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轨道类小火车经营主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轨道小火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轨道小火车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轨道小火车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运营车辆立即停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射箭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射箭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射箭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射箭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射箭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督促射箭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4.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射箭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5.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射箭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射箭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射箭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射箭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射箭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射箭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射箭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体育部门:负责做好射箭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项目开业前的指导工作,提高项目品质和服务质量。审批和指导景区内开展的射箭体育赛事活动,督促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做好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6.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室内射箭场馆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整治;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7.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射箭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8.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明确落实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安全员和各岗位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购买正规合格厂家生产的射箭设施装备,载明室内场馆最大游客承载量。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重点检查安全操作规程、射箭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射箭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射箭技术指导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救护设备,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射箭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射箭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射箭项目安全须知,加强射箭人员与观摩人员安全监管。
7.建立并完善射箭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射箭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流量管控,加强秩序维护,严禁游客私自进入射箭核心场地。
5.做好游客安全提示、禁带物品警示和告知提示。及时制止射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发生误伤等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消防等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射箭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射箭项目经营主体应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定期检测更换磨损靶架、弓、箭头等配件。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射箭场馆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射箭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骑马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骑马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骑马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骑马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2.督促骑马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3.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骑马项目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骑马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骑马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对用于屠宰、经营、运输、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用途的马匹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4.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骑马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对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A级景区内骑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A级景区内骑马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骑马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5.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骑马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体育部门:负责骑马项目监管指导工作,审批和指导景区内开展的运动赛马体育赛事活动,督促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做好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7.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室内骑马场馆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火灾隐患整治;负责实施火灾扑救和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8.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骑马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9.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以及消防、救援等设备,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骑马项目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骑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骑马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骑马项目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并完善骑马项目马匹检疫、安全管理等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应配备专职牵马师,并持证上岗,马匹应经过专业驯养,并严格执行骑马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骑马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强化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骑马项目经营主体应定期对骑马场地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骑马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马匹管理。马匹应在指定的圈内拴养,严禁游客私自进入管理区、运动场、饲草棚等非对外开放区域。
5.卫生管理。骑乘场所应设有专门的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并做好记录。
6.视频监管。骑马项目经营主体应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 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旅游观光车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旅游观光车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类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旅游观光车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旅游观光车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在对外营业前,应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旅游观光车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旅游观光车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旅游观光车项目设施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旅游观光车项目设施,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旅游观光车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2.文旅部门: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观光车项目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经营单位取得旅游观光车项目设施合法经营许可,协调相关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指导项目设施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观光车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开展旅游观光车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旅游观光车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3.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观光车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旅游观光车办理使用登记。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事故隐患的旅游观光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旅游观光车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6.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专业团队负责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采购、使用具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或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
3.根据旅游安全、服务质量等情况,核定最大游客承载量,按“从严从紧”原则设置同时参与人数上限,公示不适宜参与人群。加强现场游客接待流量管控,在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管控地段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游客引导及时提醒游客遵守安全规则。
4.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关键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旅游观光车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旅游观光车类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旅游观光车类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6.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游客安全须知,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旅游观光车类设施安全游览的要求。
7.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制定针对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8.建立并完善高风险旅游设施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各级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使用前,应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保说明的要求,开展场地环境和设施开放、设备运行前的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5.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熟悉应急救援流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7.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在通过结业考核后才能上岗。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旅游观光车新业态项目的应急演练。
四、强化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旅游观光车项目经营主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旅游观光车项目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旅游观光车项目设施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旅游观光车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运营车辆立即停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景区内网红桥类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规定,按照《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网红桥类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推动旅游业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网红摇摆桥、水上摇摇桥等项目(以下统称网红桥类项目)。
三、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1.负责对网红桥类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网红桥类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督促网红桥类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4.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网红桥类项目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5.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网红桥类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网红桥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内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参考依据。
(二)部门监管责任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文旅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指导网红桥类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景区不得评定为A 级旅游景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红桥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网红桥类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督促网红桥类项目经营主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4.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网红桥类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林草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自然保护地规划,指导做好全区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6.水利部门:指导做好水利风景区内网红桥类项目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明确落实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安全员和各岗位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制定、安全操作流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2.购买正规合格厂家生产的网红桥设施,载明最大安全承载量。
3.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重点检查主体及钢架结构,预备易耗配件,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网红桥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4.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设置瞭望台,专人值守,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5.每半年组织一次网红桥类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网红桥类项目安全须知。
7.建立并完善网红桥类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网红桥类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2.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专人值守瞭望台观察桥上及两侧情况。
5.做好游客安全提示、禁带物品警示和告知提示。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6.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网红桥类项目的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四、过程监管
1.定期保养。网红桥类项目经营主体应定期对项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定期检测。定期检测更换磨损消耗的铁链、防腐木板等配件。每年至少一次聘请专业机构对网红桥类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3.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网红桥类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视频监管。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五、应急处置
1.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责任追究
本管理规范所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