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一)16:37分满载游客的观光车在下坡急弯处失控侧翻,部分乘客坠入约6m深的排洪沟,邻近巡逻岗保安立即用对讲机呼救,同时按下最近消防报警按钮。
(二)16:40分园区救援队伍携带应急救援设备到场,开展营救并安抚游客。
(三)17:00分前后皋兰县应急、消防、医疗多部门陆续抵达开展救援,17:20所有伤员被成功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
责任认定与处理结果
(一)直接责任人员:司机沈某
责任认定:沈某作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超速行驶、违规超车且操作不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处理结果:一是被依法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终身不得从事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二是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任单位:事故车辆运营单位
责任认定:运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未有效规范驾驶员操作行为、排查车辆运营风险,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同时,结合调查结果,该单位还存在其他安全管理疏漏,未能履行特种设备运营安全管理义务。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20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同时,被责令全面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运营管理体系,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此外,需依法承担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相关关联单位:有关国有企业
责任认定:该国有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对兰州野生动物园观光车运营相关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被责令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能力;相关负责人被约谈问责,依法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督促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监管及属地相关单位:市级监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及属地监管部门
责任认定:市级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监管履职不到位、流于形式的问题;属地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跟踪问效不足,属地监管部门未严格执行县政府部署,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
处理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11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诫勉谈话等党纪政务处分;对1名公职人员予以组织调整,严肃追责问责,倒逼监管责任落实。
案例启示
(一)增强道路和基础设施安全:对观光车运营路线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包括坡度、转弯半径、临沟等因素,临崖、临沟、临水侧加装挡土墙或护栏,弯道、交叉口增设凸面镜及道路交通安全指示标识,夜间运营路段保障照明充足。
(二)严保车辆本体安全:运营车辆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定期检验,建立车辆“一车一档”安全技术档案;落实每日出车前检查,重点包括车辆制动性能、轮胎胎压及磨损、转向系统、电池状态、灯光系统、倒车警报、安全带及座椅安全护栏等关键装置,严禁车辆带病营运;车辆设置最高行驶速度,加装行车记录仪(前后双录)。
(三)强化自主性管理能力:车辆安全总监、安全员及相关人员组织学习,提高设备设施管理能力,学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设备专业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内部道路特点(人车混行、弯道坡道、游客密集区)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严格规范车辆驾驶行为:驾驶员必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N2)上岗作业,班组长每日出车前检查驾驶员精神状态,连续驾驶2h强制休息20min;驾驶过程遵循“一慢二看三通过”、礼让行人、禁止超速/超载、禁止酒后/疲劳驾驶、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禁止在非指定区域上下客。
(五)完善应急预案与演练:完善应急处置流程,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分场景(如:侧翻、撞击、恶劣天气等)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升现场人员应急处置和部门协调能力。
